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5-23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调整个人税收和社会公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仍存在较大缺陷和不足,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致使税款流失严重。第一文档网为大家带来的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目前,我国高低收入群体的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体制不健全,需要我们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使其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完善要在适应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概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是一种收益税。它不分行业、不分经营方式、不分国界普遍都要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法则是调整国家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征收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征纳分配关系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0年9月10,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同日公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自此形成了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99年8月、2005年10月、2007年6月、2007年12月又先后通过了四次修正案,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即第五次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有数据显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税收收入比重在30%以上,个别国家超过50%,发展中国家一般在15%左右,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这一比重在9%左右,而中国2001年数据显示仅为6.6%,这其中50%以上来源于工资薪金。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却是很快的,自2000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增加的很快,同时许多问题便逐渐地暴露出来,具体如下:

  (一)税基过于狭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一方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都对个人所得项目给予了减免税的优惠,减免项目繁多;另一方面我国税法对个人应税所得采取了具体列举的形式,分别是:工薪资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11类以外的个人所得是不要纳税的。

  (二)课税模式不合理。中国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经济学家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是世界上最轻的。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即以11类所得为税基,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这种课税模式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较窄,难以体现公平税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区别纳税人各种负担状况,容易造成所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渠道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却要纳税的现象。

  (三)征管手段落后,税款流失严重。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仍停留在手工操作的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的联网。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导致税款大量流失。

  (四)征管信息非对称。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着信息非对称的情形,比较典型的例子如:保险市场上保单持有人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财产和健康状况,旧车市场上车主对所交易的旧车比购车人知道更多的信息。在征税与纳税关系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同样存在着十分典型的信息非对称:只有纳税人自己才清楚地知道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而负责征税的税务人员很难准确掌握这一信息。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征税第一难”,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是产生尴尬局面的关键性原因。

  (五)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西方有一句谚语“纳税与死亡都不可避免”。美国人认为纳税是伴随人一生的事,许多美国人都以自己向国家缴纳税款而骄傲,而且在美国纳税人的地位很高,同时他们也享有很多的权利。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设想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思路是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和税收法制环境现状,扩大税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建立纳税人个人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沿着这一思路,从以下四个方面谈谈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

  (一)扩大税基,建立动态的指数化体系。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是: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先进做法,及时修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证券交易所得等列入应税范围。

  (二)采用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税制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特殊的国情,借鉴美国的模式,因此主张采用混合所得课税模式,采取此种模式的必要性在于:

  1.分类税制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挥;而混合税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2.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要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努力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

  3.就课税技术而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相对简单、经济,是现实条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最佳选择。

  (三)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税务代理制度。现在当务之急是制造条件,加紧扶持各级税务咨询和代理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审计和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税务代理管理体制。

  2.强化税务稽查。强有力的税务稽查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当前,个人所得税稽查的重点是高收入阶层。对于查出的偷漏税者要严格执法,严厉惩处。

  3.强化征管手段科技化。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四)设计一种激励契约,鼓励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消除和缓解非对称信息。解决信息非对称实质上是一个提供适当激励的问题,税务部门要求获取充分的信息,而纳税人被要求转移私有信息所有权,实际这是一个信息交易的过程。要确保纳税人诚实申报,诚实纳税,具体操作如下:

  1.公平税负,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率,确定合理的扣除标准,采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可在年内分项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2.加大惩罚和检查力度。严厉惩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

  3.奖励诚信纳税。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立相应的奖励制度。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本文从改变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完善税收方法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使个人所得税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1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从我国实际出发,比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扣除制度的思路应当是:①在扣除方法上采用标准扣除法和项目扣除法两种,由纳税人任选其一。标准扣除按年设计。项目扣除应与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等相配合,除应包括生计费、捐赠等项目外,还应包括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特定的保险费用等个人特许扣除。②对生计扣除采用家庭系数法。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支出,可用免税额的形式予以扣除;对由纳税人赡养的家庭成员,应按其年龄构成、健康状况、收入状况区别对待,分别制定系数,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③引入税收指数化条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通货膨胀是不可避免的。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立并正常运转之后,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通货膨胀。所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引入有关随通货膨胀调整税制的指数化条款是必要的。

  从合理制定税率的角度上来看,由于我国个人收入水平较低,部分税率并无实用价值。工薪阶层的收入扣除2000元后只有少部分人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部分人中的绝大部分也只适用5%和10%的前档税率,第5~9级税率基本上不发生作用。此外,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同样是勤劳所得,只对工薪所得实行差别课税,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国际惯例。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将各种劳务性所得合并为一类,与工薪所得一样按超额累进税率课征,同时合并税率表中较高的几个档次,减少级次,以简化税制,方便征纳。

  在征管问题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积极推行双重申报制度,采用税务编码,建立纳税人申报档案,并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要实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支付单位代扣并申报税款相结合,一方面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信用卡的普遍推广,可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务号码,采用税务编码制度,对纳税人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管理,督促其自行如实申报纳税。

  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对策

  2.1合理完善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三种,即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及个体户所得)和20%的比例税率。由于大量税收优惠的存在,工资薪金所得的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很难得到实施。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并减少相应的税收优惠。简化和调整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拉开税率档次,合理确定税率,并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普遍进行了以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这些国家大幅度地降低所得税的税率水平和累进程度,改变了一些曾长期坚持的税制建设和经济宏观调控的原则,对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和国民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经历了90年代初短暂的增税后,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各国政府重新减税。减税使得各国经济蓬勃发展,相继走出低谷,税收收入还随经济增长而自然增加。

  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时应遵循低税率的基本思路,可以进行以下调整:一是改现行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缩短级次为五级,降低较高级次的边际税率,顺应世界性改革税制的发展趋势;二是将应税项目中的劳务性所得归为一类,总体上坚持从轻课税,以体现对劳务所得的某种鼓励;三是对证券投资不论股息、红利所得,还是其他有价证券(特别是企业证券)所得应同等征税。具体可将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对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和合资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一起设计统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的边际税率定为40%,并按年设计,按月或按次预征,年终汇算。同时,对其他应税项目仍实行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月计征,而税率可适当下调到15%左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低为30%-35%,税率档次可以减少为3~5档为宜。这样有利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上的税制改革相同步,使税收扭曲最小化,以便使市场自由运行。也有助于提高个人纳税的积极性,早日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2.2建立健全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较多,综合所得税制虽然优点较多,但由于我国分配方式复杂,现金流通领域广泛,居民隐性收入普遍,金融资产实名化刚刚起步,税务征管手段落后,没有与实施综合所得税制相适应的信用、交通、通信等手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水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并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中一部分具有延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实行综合征收,实施统一的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按分类课税,实施比例税率。具体来说,就是将现行税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5个项目划入综合征税,其他类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应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配套税种。例如可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特种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这些税种将对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能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能更好地体现公平。但综合所得税制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我国这样一个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有一定难度。所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时,要完善现行分类所得税制,适当调整应税项目,改进和简化目前各项所得税税负不一、税率档次过多的税率结构,使同一性质所得税负统一。

  2.3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

  从效率观点看,税基的大小将直接影响个人获取各类所得的经济行为。税基过窄或存在大量税收优惠,必然改变个人劳动和资本的相对价格,进而产生个人经济行为的替代效应。这一方面改变劳动资源配置,扭曲资本流向,另一方面个人为实现这种转化需要付出代价,政府为了防止这种转化同样需要付出代价,进而增加经济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降低制度效率。因此广泛税基的建立才是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理想状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发育逐渐成熟,金融商品不断丰富,房屋、土地、科技也走向商品化,其结果是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将大部分资本所得和附加福利纳入征税范围,实物分配和权益所得游离于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损失了相当的税源,影响了税收的调节力度。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对于个人证券交易转让所得,目前我国尚未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的个人外汇买卖走向火热,但对于个人买卖外汇所得还没有征税。就附加福利而言,我国税法虽然也强调所有工资外收入、现金或实物等都需要纳税,但这种税法还是显得比较笼统,应该在税法中规定直接对附加福利等开征个人所得税。所谓“附加福利”是指单位给职工提供的福利住房或住房补贴、免费餐券、交通通信工具、免费旅游等。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

  2.4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2.4.1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建立诚信纳税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具有重要意义。税务机关要增强税法宣传意识,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传递渠道,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重税法宣传的有效性、实用性。税务部门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通过街道橱窗,定期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向纳税人印制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改变人们对纳税问题的传统看法,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建立诚信纳税,应成为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问题。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把税法纳入国家普法教育规划,组织税务干部深入纳税人中宣讲税法,让税收法规政策深入人心,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富裕起来,并致富不忘国家,积极纳税,在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

  2.4.2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即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它是实现税源控管、预防税款流失的有效措施。为确保该项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应明确规定:纳税人都有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必须建立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并明确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不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

  2.4.3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首先,加强与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严厉打击惩处偷逃税的行为,体现执法的力度。其次,法律应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执法权力,如能够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的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协助提供相应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证据或阻止其出境并有权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甚至可以考虑设立税务警察一职,对违反税法较为严重的纳税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武装稽查和武装拘捕。最后,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完善税务信访、举报制度,认真贯彻“有案必查、查办结果公开”的原则,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征纳环境。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一、前言

  2009年,《福布斯》公布了中国在个人所得税痛苦指数评选体系中的得分为159.34,税收痛苦指数位居世界第二.一时激起千层浪,经济专家和学者纷纷将目光驻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制度完善与实践应用工作,毫无疑问,该课题讨论成为了当下最关键、重要的法律问题.

  二、理论概述

  (一)发展背景

  作为自然人,生活在社会上的公民应接受国家“征税”的义务和责任,这一想法是上个世纪80年代处于战乱的英国政府提出的,随后,近代国家才开始纷纷引入“个人所得税制”,税法随之形成.

  从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时间进程看,无论是税法和税制都是围绕、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表现所拟定的,比如说,一开始,在征税比例上,英国选择10%,征税对象是中层阶级的人,美国没有固定税收比例,税收比例是按照公民收入变化控制的.两种税收表现证明了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经历了多年的探索期和实验期,各国在税法、税制建设的过程中都有符合本国国情的政策设计和想法.

  (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价值和规范影响

  国家运作需要资本,所以它需要筹措资本,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资本来源,在整个社会运作中间,它的社会性功能备受关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组织财政收入,国家资本总量是变化的,当其不可控时,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制、税法的调整,可以帮助国家吸纳资本,亦可以提高政府在财政管理的权威价值.二是,资本再“分配”,社会公民的贫富差异大,国家要论文范文入多的人缴纳更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少的人或减免个人所得税,也是对一部分贫穷人的经济支持和照顾.三是,起到稳定平衡经济的作用,税率、税收政策的变化,可以缓冲、降低国家社会资本经济基础的变化速度,让消费、投资、建设生产等经济行为的资本效益可以被有效抑制、控制.

  三、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建设上依然面临诸多挑战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了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优化的节点,内容包括:

  (一)税制结构单一、横纵表现功能不强

  个人的“纳税”能力不同,即便是给相同经济条件和收入水平的人同种纳税要求,也会起到不同的纳税效果,当下实施的分类所得税制,虽然意识到了“针对”纳税能力构建纳税体系,但落实起来很难.比如说,一个公民每月收入7500元,他没有固定住房,每月还要供养老论文范文孩子,按正常纳税,他的纳税金额是(7500-3500)*10%-105等于295.但是如果要把他收入途径进行细分的话,纳税金额则会降低,分类计算工资、兼职的工资纳税额,纳税总额不到上种的三十分之一.可以想见,在选择纳税类型、方式时,不同选择处理会产生不同种纳税效果,真正落实纳税后,因纳税结构的各项标准复杂难辨,还会衍生出更多的评价、判断问题.

  (二)城乡税制差异难保资本平衡

  我国税法对农民的经济资本是很保护的,这是由于乡镇农民们的资本收入能力有限,他们也承担了生产发展农作物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他们这项“特权”.然而,城乡在税制上的差异影响却让税收管理陷入困局,比方说,城市和农村实行同一套税收政策,但配套的征收管理方式不同,农村调查及信息核查能力弱,农民的经济收入也不按“年”、“月”来计算,而城市公民的经济收入一般都是有据可查的,以银行、单位机构的工资条和转账信息便可一览如与.本身起点就不同的城乡税制,会让城乡在个人所得税上的征收矛盾问题变得更加激烈.

  (三)“税”与“费”在性质要求上的定义模糊

  在前面论述分析中发现,我国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是“小口径”税负制度,税收负担大多都记入政府收入中,共同支撑国家微观经济.但由于中国人口基数过大,企事业单位、个人有时会承担多种暗税,艰巨的缴税责任,致使政府收入的提升伴随着国民生活压力的提升,如此一来,即便国民经济提升了,市场经济也会失去企业、个人的支撑,逐渐消亡.这一问题的发生,是“费”与“税”在性质上的重叠与冲突诱发的.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对策和建议

  上文提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在实施与推行方面存在很多负担,形势严峻,如不加紧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工作很容易出现经济方面的“负”影响,致使“二元化”税制结构的漏洞进一步扩大.根据国家现阶段的经济条件,努力改革个人所得税税法、税制,科学处理税收相关问题,是可以帮助我国摆脱经济效益窘境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拟定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的.

  (一)优化我国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的合理化应当包括主体税种间构成比例的合理化,直接税与间接税构成比例合理化,论文范文和地方税收分配的合理化.针对我国税制结构出现的不统一、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和事件节点,笔者总结出了两方面对策.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资本性质定义的标准化与规范化.针对我国实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辅助的多税种税制模式,对个人所得的资本进行性质定义和资本价值划分,结合纳税计算方式和征收途径,评价不同税种在统一的税制模式下的经济效益能力,可结合其效率功能,转嫁到现实收入体系中,让赋税与个人的经济能力、消费需求挂钩,以不至于产生税负上面的资本性质差异.

  2.合理分配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法偏向于企事业单位中的个人收入,并没有站在社会集群的角度,调整税款的经济效能.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需从总体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增量安排来实现,如:对区域经济水平高的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约束,选定其因经济市场条件而获得的“盈余”收入,增加所得税收入,并将一部分非税的财政收入转为直接税,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降低间接税的税率;又如,假设区域经济的延展水平没有达到经济市场的发展需要,消费需求远远低于经济增长的资本需求,则需明确直接税的主体地位,尽可能减少间接税,并适量减少、增设个人所得税的细微税种.

  (二)实施城乡统一税制

  个人所得税税法在城乡差异税制管理方面,应进行宏观经济评述与研究.眼下,城乡一体化建设是中国在现代化经济条件下推行的国策,从实质上讲,该政府是为了帮助乡村向城市化方向发展,拥有相对统一、对应的经济能力,以解决农民基本的生活问题,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城乡差异制度演化是需要国家政府做多方努力,一方面,改变农民承担的税负本质,借鉴国外实施的间接税制度,依靠转嫁额,降低农民税款增值负担,对于环保型、高科技的农产品生产项目,给予优惠,如:调控市场,增加农产品毛利,将纳税任务转移到部分经销商那里,促使农民积极投入生产,乐意履行国家制定的税收义务.另一方面,修缮个人所得税,农村个人所得税制实施情况并不好,农民所得远低于城市居民所得,如启用同种税制,对农民不公平,基于这一问题,农村政府可以在国家政府的支持下,扣减不必要的支出论文范文,或将税款与某种福利项目,社保、医保等福利项目连接,让纳税行为变成一种“投资”.

  (三)逐步落实“费”改“税”

  实施“费”改“税”是个人所得税税法走向成熟的关键和唯一路径,所以即便实施路径和步骤再艰难、再复杂,都要毫不犹豫的走下去,具体步骤如下:

  1.统一编辑管理个人所得税中的分化税种.统一编辑、分类处理相互叠加的税种,并按照企业、个人缴纳税款的税种范围设置限制条件,如企业承担税负超过一定数额,某些税种可以减免,个人缴纳税款超过一定数额,可给予一些福利政策,如提高医保、社保等级,供应社会福利等,让个人所得税中的“费”的资本性质更加突出,不侵占、影响“税”的要求和标准.

  2.剥离“费”的收入影响.个人在单位、机构的工资收入应当利用收入分层、分类计算模式,从预算内外剥离,逐步剥离“费”影响,完成个人所得税资金的自我“造血”功能,将选择机会留给个人,他们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现状,选择与其发展相适应的税制服务,并上报具体、科学的税务报表,交由税务部门审批.如此一来,可减少、省略许多税收验证及核查工作.

  五、结论

  通过上文对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完善工作进行系统分析可知,在经济社会,政府作为唯一能够控制社会经济的整体,它必须拥有稳定的经济支持,即个人所得税税收,也应通过行政手段来调控、管理市场经济,来维系和平衡.现如今,国民经济增长总值与日剧曾,拥有巨大消费潜力和巨大劳动力的中国,已经成为紧握世界经济命脉的关键,国家政府会利用这一先天优势,带领中国的企业、人民奋发图强,走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经济未来”.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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