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2)

发布时间:2023-01-30 23:17:50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2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


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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