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1-02-15

发布时间:2011-08-17 04:14:28

5-1-1关于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致: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 指派陈臻、娄斐弘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出具了《关于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08048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及股份公司的要求, 特就股份公司截至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后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做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一.股东贷款(反馈意见重点问题3)(一) 股份公司与金硕置业的股东贷款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根据与金硕置业先后于2005年12月15日和2007年1月1日签订的《股东贷款协议》, 股份公司向金硕置业总计提供15,450万元的股东贷款, 并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还款凭证, 截至2008年6月30日, 金硕置业已先后归还了总金额为9,750万元的股东贷款, 股份公司对金硕置业的股东贷款余额为5,700万元。0730021/BX/jw/ewgc/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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