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
发布时间:2019-03-06 06:18:30
发布时间:2019-03-06 06:18:3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房供应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金府发[2012]23号
【发布部门】80903E002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2.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房供应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2年11月14日 金府发〔201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房供应指导意见》已经第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房供应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行为,维护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房供应指导意见如下:
一、关于区域划分
一类:金山新城范围内东至亭卫公路及亭卫南路、西至学府路(原松金公路)、南至老沪杭路、北至龙皓路(原红旗路)的区域,朱泾镇所属行政区域;
二类:枫泾镇、亭林镇、漕泾镇、张堰镇,以及山阳镇(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金山卫镇(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石化街道办事处(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所属行政区域,金山工业区原朱行镇行政区域部分;
三类:廊下镇、吕巷镇所属行政区域。
二、关于本区各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安置房供应对象、标准
(一)安置房的供应对象。
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征收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