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设施农用地及临时用地手续相关材料
发布时间:2020-05-28 1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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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 农 用 地
申
报
资
料
二年一二年
目 录
1、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见局设计表样)
2、设施农用地申请表(见局设计表样)、附件
3、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复印件,个人提供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设施建设方案
5、××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6、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7、复耕合同履约金收据发票
8、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勘测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表(土地面积分类)
9、关于设施农业的请示 (街镇向政府请示文)
10、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11、区农业局关于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意见
12、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意见
13、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批复
注:上述所需资料各五套
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街道(镇):
我单位通过流转(租赁)使用 村 亩土地(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用于发展 ,为了生产管理和发展需要,需使用附属设施用地 亩(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用于建设 ,设施用地占用的基本农田申请使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指标,本单位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物的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与村协商交纳复耕履约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复耕,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复耕履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拟同意,请有权审批机关审批。
街道(镇)办事处
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设施农用地申请表
单位:亩、平方米、万元
申请人 |
| 联系人 |
| 联系 | ||||||||||
项目名称 |
| 建设规模 |
| 生产设施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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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
| 附属设施类型 | ||||||||||||
土地座落 |
| 设施建设方案 | □有□无 | 1:1万土地利用规划图 | □有□无 | |||||||||
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 | □有□无 | 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 □有□无 | |||||||||||
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 □有□无 | 复耕合同履约金收款发票 | □有□无 | |||||||||||
设施农用地类型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水面 | 其他 | 其中:基本农田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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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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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类型 | 设施类型应细化到二级分类,用代码表示。农业生产设施二级分类代码为:1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12、规模化禽养殖中的生产设施用地和绿化隔离用地;1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1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农业附属设施二级分类代码为:21、农田生产辅助设施;22、畜禽养殖设施中的附属设施用地;23、标准化水产养殖设施中的管理服务用地和其它用地;24、农机具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场地;25、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 |||||||||||||
××区××街××村志华养鸡场项目建设方案
项 目 名 称: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规模: 村用于建设 总用地面积为 亩,属于 用地,占用耕地 亩,按规定新建 用地 亩,总投资 万元。该 依法履行了合法的相关手续合同,该项目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和配套以满足养殖生产的需要。
项目建设法人: ,具体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并实行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就该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已向街道提出用地申请。
附:见设施农业用地设计图
街 村
年 月 日
本(实际按当事人双签订办理)
××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街[ ]土租(包)字第 号
转包(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包(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街(镇) 村 组的 亩土地(地名、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期限为壹拾玖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转包(出租)价格
转包(出租)土地的价格为第一个五年每年每亩 元,第二个五年每年每亩 元,第三个五年每年每亩 元,最后四年每年每亩 元人民币。总价格为 年每亩合计 元人民币。甲方在订立合同后,在乙方承包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提高转包(出租)土地的承包价格。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用现金支付转包(出租)费的方式。土地承包费分四次付清,前三次每次一次性付五年的土地承包费,第四次一次性付四年的土地承包费。即从 年至 年第一个五年的土地承包费,第四次一次性付四年的土地承包费。即从 年至 年第一个五年的土地承包费在合同订立后,立即付清;从 年至 年第二个五年的土地承包费在 年的土地承包费在 年一次性付清。
五、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包(出租)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转包(出租)合同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甲方有权在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在合同承包期,对涉及到林业相关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林业项目,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转包(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6、乙方不得改变转包(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
7、乙方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打乱水系,不影响第三人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对转包(租用)的土地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8、乙方必须管好用好转包(租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转包(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限将转包(出租)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6个月通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赔偿数额依具体情况确定。
九、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发包方备案后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号: 法定代表人及号:
住 址: 住 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 证 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户(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乡镇(街道)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规定支付。
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和临时设施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宿舍,不搞永久性建筑,建筑物限于一层。
七、自觉服从区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管;如若发生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农业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八、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乙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土地复耕履约金。如乙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双方另行协商。
九、乙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复耕履约金没收后用于土地复耕。
十、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等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乙方应无偿退出土地,地面建筑物等自行拆除,土地使用费按使用年限折算退回,土地复耕履约金由甲方全额退回。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区农业局一份,国土局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xxx××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街文[2012]54号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综合效益,我街志华通过流转,使用××村2亩土地(耕地 2 亩,)用于养鸡,为了生产管理和发展需要,需使用附属设施用地0.14亩,用于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小仓库,该单位编制的设施建设方案容齐全、切实可行,与××村签订了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与××村和承包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使用的设施用地面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占用的基本农田申请使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指标,按照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特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设施农业用地。
特此申请,敬请批复。
xxx街道办事处
2012年4月28日
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申 请 人: (盖章)
项目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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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亩、头、只、羽 | ||||||||||
申 |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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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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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 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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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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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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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 所有权人 |
| 权属性质 | 集体 | ||||||
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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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抵耕地,南抵大路,西抵耕地,北抵耕地 | |||||||||
用地面积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牧草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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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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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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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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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
|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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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规模 |
| 养殖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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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栽培种类 |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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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额 | 万元 | 土地使用年限 | 年 | |||||||
建设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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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 亩 | |||||||||
镇政府(街道办)初审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
区级农业或畜牧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
区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
区政府批准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
区农业局关于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意见
区人民政府:
我局对区人民政府转来的 街镇《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请求》 号进行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1、xx区 拟在 街使用 村 组 亩(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土地建设 ,为生产设施用地;为了生产管理和发展需要,需使用 亩土地(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建设 ,为附属设施用地。该项目符合我区农业布局规划。
2、 编制了设施建设方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案容齐全、切实可行,对解决我区农业转型有极其重大意义。
3、项目使用地土地与村组签订了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占用耕地签订了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并缴纳了复耕合同履约金收款发票。
综上所述,该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年 月 日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意 见
区人民政府:
我局对区人民政府转来的 街镇《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请求》 进行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1、xx区 拟在 街使用 村 亩(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土地建设 ,为了生产管理和发展需要,需使用 亩土地(耕地 亩,基本农田 亩),建设 。生产设施占用基本农田 亩,附属设施占用基本农田 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使用区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指标,并进行土地规划调整。
2、项目生产设施用地 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控制在 亩以,项目申报的附属设施用地 亩,没有超出规定的规模(超出规定的规模 亩,应进行调减)。
3、生产设施占用耕地 亩,附属设施占用耕地 亩,已与 街 村签订了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并缴纳了复耕合同履约金收款发票。
综上所述,该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年 月 日
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批复
xxx街道办事处:
报来《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请求》 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围和标准,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等文件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 项目使用 村土地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
二、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2 亩,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占用基本农田2亩,同意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按规定进行土地规划调整,区国土规划部门要切实做好基本农田预留指标使用台帐。
三、经批准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或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此复
年 月 日
临 时 用 地
申
报
资
料
二年一二年
办理临时用地报审填表业务
一、办理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39号。
二、收取临时用地复垦依据(武土财字[2000]001号)
建设用地 | 林果用地 | 种植用地 | 水产养殖用地 |
1000元/亩 | 1133元/亩 | 1250元/亩 | 1500元/亩 |
三、办理临时用地征地费计算依据如下:
(一)依据市政府第149号今(2003年12月22日)执行。
其规定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临时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对农村集体组织支付补偿费;
1、临时使用耕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结合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使用不足1年的按2年计算,1年以上(含1年)的按3年计算。
2、临时使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3、临时用地围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对所有人给予补偿,按现在报地规定我们对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其它附着物补偿,可参照新价[2005]27号(区物价、国土、财政、房产四局关于印发《xx区征地房屋拆迁及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
(二)年产值的确定依据,查看鄂改发(2009)46文,按此文执行。
四、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填写及计算方法:
如xxx征用临时用地耕地为1.5亩,其计算方法为:xxx地区年产值0.1825万元/亩,如用地时间为2年按149号令规定可按6年计算:
1、土地补偿费:0.1825万元×1倍×6年=1.095万元×1.5亩=1.6425万元(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可按年产值1倍计算0.1825×1=0.1825×1.5=0.2738万元
合计:土地补偿费为1.6425+0.2738=1.9163万元
3、地上附着物:如平房80㎡,单价900元,补偿金额7.2万元(注:临时用地一般不涉及拆迁)该项目用地补偿费为1.9163+7.2=9.1153万元(该费为征地总费用)
五、国家建设临时征用土地呈报表审查意见:(例)
1、所现场踏勘意见:经实地踏勘xxx交委新建江北快速通道临时使用红岗村集体土地15亩,作为临时取土场(或堆场、临时工棚等)。其征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被征村无异议。拟同意上报,请街道(镇)审核。
2、街(镇)意见:同意村、所意见,拟同意上报。
国家建设临时征用土地呈报表
省xxxxx区
年 月 日 字第 号
申请用地单位 (盖章)
填报机关 (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项目主管机关 | |||||
建设项目计 划 | 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
建设性质 | 建设规模 | ||||
初 步 设 计 | 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
占地面积 | 亩 | 本期征用面积 | 亩 | ||
总体设计单位 | |||||
计划建设工期 | 年 月—— 年 月 | ||||
项 目 名 称 | 占 地 总 面 积 | 建 设 工 程 占 地 面 积 | |||
被 征 用地村组 (盖 章) | ||||
被 征 用地位置 | 是否农田 保护区 | |||
申请征用地 总数量(亩) | 征用集体土地(亩) | |||
划拔国有土地(亩) | ||||
土地利用类型 | 水浇地 | 坑塘水面 | ||
水田 | 沟渠 | |||
旱地 | 宅基地 | |||
园地 | 荒地 | |||
鱼塘 | 其它 | |||
有林地 | ||||
征地总费用 | ¥ | |||
其 中 | 土地补偿费 | |||
青苗补偿费 | ||||
附着物补偿费 | ||||
征地管理费 | ||||
小 计 | ||||
国土资源和规划所 现场勘察意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街(镇)人民政府审查(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耕 保 科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区 局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区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
xx区国土资源管理局:
我单位因 工程,因建设需临时占用xx区 街(镇) 村 组的土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的土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合计 亩。用于该工程的(取土场、堆土场、拌合场、工棚和临时制作场)。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因此我单位自愿按国家标准每亩 的标准向贵局缴纳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合计大写: 元整(¥: ),并作如下保证。
1、临时用地欺满后在三个月,保证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复垦,如未复垦,自愿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罚款;
2、保证复垦质量达到国家相关的验收标准并报国土局现场验收;
3、如我单位不能保证如期复垦或者复垦质量不能达到国家相关的验收标准,贵单位有权没收我单位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同时我单位愿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保证单位(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 月
临时用地复耕协议书
甲方:xx区 街(镇)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养殖者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我区农业产业调整的需要,为了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保证防火安全及其它有关方面的需要,同时也为了依法用地,甲、乙双方就养殖用地的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临时使用 街(镇) 村 组的村集体土地养殖用地,其使用前的土地类型为 。面积 为 平方米。四至为 ,使用年限不超过二年。
2、乙方在使用农用集体土地期间,必须保证:
⑴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农用地性质不变。
⑵土地用途为建养殖棚,不改变用地用途及用地性质。
⑶在使用期间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改变土地的理化性质。
⑷因国家建设工程需要或因国家重大政策的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拆除,国家和甲方不赔偿任何费用。
3、乙方在使用期间或使用期满后,改变养殖农业用地性质用于居住或其它建设用地的,属用地,区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乙方以下处罚:
⑴拆除和没收地上非法建筑物;
⑵并限期复耕。
4、用地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本协议自街(镇)及国土所鉴证同意后方可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区国土资源局备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手印):
街(镇)鉴证:(盖章) 国土所鉴证:(盖章)
二OO 年 月
20090407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鄂土资规[2009]39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临时用地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不宜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土地。临时用地围应严格界定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围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围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合理使用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要严格用途管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讯、水利、电路等公共设施。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围的,需提供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3)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围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围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
(4)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5)勘测定界图(1:500或1:1000)。
(二)审查报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持申请书、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在批准前,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规定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若未获批准,及时退还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四)提供土地。用地批准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权属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及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划定临时用地围,向用地单位提供临时用地。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书》。
(一)临时用地使用有收益的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应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临时用地面积×影响年限×折算系数”进行确定。影响年限界定为临时用地经批准使用之日起至土地恢复原貌之日,折算系数用来修正生产能力恢复期间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占用建(构、附)着物的,其补偿可参照所在地征地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临时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无法复垦的,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参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认真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标准、技术路线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业务指导,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土地复垦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无条件组织土地复垦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其他单位实施复垦,土地复垦费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
(二)强化耕地保护。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围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土)渣场围。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确实不能复垦为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查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复垦义务人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没收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作。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四月七日
2010093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围,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