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15 04:47:24

营口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支行客户经理、会计核算人员,总行、分行贷款审查审批人员、会计核算人员。

第二章

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五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 承兑期限是指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八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的职责:

(一)负责客户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准入、退出管理、组织制定合理的授信方案;

(二)负责设计公司业务信贷产品和客户服务方案,负责指导下辖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营销与推广。

第九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的职责:

(一)负责受理权限内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工作与超出审查权限需上报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工作;

(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的职责:

(一)负责根据有权机构的审查意见,核准权限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审核授信条件和逐一落实承兑条件,从风险防控角度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批核准;

(二)负责检查、指导各级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贷后检查工作;

(三)负责检查、指导下级机构清收汇票垫付款项情况。

第十一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的职责:

负责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指导下级机构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部门的职责:

(一)各级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 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

(二)监督客户承兑保证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根据有权人审批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和会计核算手续;

(四)负责根据权限集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五)负责根据所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及时准确的录入纸票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分行审查部门与审批部门的职责:

(一)参照总行相关审查、审批部门职责与规定,行使分行权限内部门职责;

(二)指导、检查下辖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展情况;

(三)负责权限内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分、支行信贷业务部门的职责:

(一)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贷前调查;

(二)办理担保手续;

(三)根据审查意见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与相关法律文本;

(四)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的跟踪检查;

(五)清收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项。

第十五条 分、支行会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保证金管理;

(二)收取相关费用;

(三)负责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

(四)负责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五)及时、准确地统计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

第四章 承兑申请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账户)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二)具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来无不良贷款、欠息和其他不良记录;

(四)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五)承兑申请人必须在我行存有贷款审查委员会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对敞口风险金额(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银行同意接受的担保。

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 容;

(二)经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国(地)税务证书、贷款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要提供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最近两个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提供担保的,还要提交担保人经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国(地)税务证书、贷款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最近两个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

(六)年检有效的出票人和担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保证金和担

第十八条 担保及保证金要求:

(一)承兑申请人应按照信用等级对敞口风险提供担保;

(二)对提供存单、国库券等低风险、变现能力强的有价证券提供全额质押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三)对有100%保证金或保证金在我行存单质押已达到承兑金额的承兑申请,除必备的商品交易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外, 其他资料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 以客户财务报表、相关资料评定的信用等级是我行掌握承兑汇票保证金收取标准的基础。经办行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AAA级客户的保证金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50%(含)收取;

(二)AA级客户的保证金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60%(含)收取;

(三)A级客户的保证金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70%收取;

(四)对BBB级(含)以下及未评级客户一律收取100%保证金;

(五)对我行综合贡献度大,现金流量充足、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经总(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同意,可酌情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

第二十条 所有需交存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均需将保证金存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并冻结。总、分行相关部门也应严格检查承兑保证金是否足额存入承兑保证金专户中。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六章 收费和罚息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应按票面金额的万 第二十二条.

分之五收取。

第二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除向客户收取规定的手续费外,还应针对保证金外的风险敞口部分收取一定金额的敞口承诺费,承诺费的收取标准依据总行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如需减免承兑汇票敞口承诺费,各相关经办行要逐笔上报至该笔承兑汇票业务的有权审批机构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时,垫款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

第七章 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前期调查。

经办行客户经理在接到承兑申请人提出的承兑申请书后,对该申请人进行前期调查,并撰写调查分析报告,提出调查结论,提供审查和审批的支持文件。调查分析报告是客户经理必须提供的审查要件,是审查和审批的依据,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行业背景及市场情况;

(三)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四)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与银行结算往来的情况;

(五)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审查相关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支付金额、时间与条件是否与合同相符,商品交.

易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注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六)按规定需提供担保的,调查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现金流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要调查抵(质)押物的状态、评估、登记等情况;

(七)交付保证金情况;

(八)综合分析该笔承兑的收益及风险程度;

(九)对是否同意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以及票面金额、期限等项内容提出最终调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

(一)各级行信贷审查部门负责权限内的承兑审查与额度管理。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1、该笔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

2、承兑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银行承兑汇票准入条件的要求;

3、有关部门文件和资料是否合法、齐全、有效;

4、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5、具有主导产品相关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6、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交款来源是否准确、可靠;

7、保证金及担保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8、评估风险;

9、防范风险的措施是否可行和有效;

、是否同意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具体金额、期限;10

11、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各级信贷审查部门根据承兑业务的授权权限,审查权限范围内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超出授权范围的业务则需上报总、分行信贷业务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

(一)经贷审会或审查部门审查通过后,各经办行客户经理根据有权机构的意见与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及担保人签订相关的承兑协议、担保合同,对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并按照审查意见规定的比例缴足保证金。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需提供《营口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明细表》,该清单作为出票人拟申请承兑的签发票据文件,要求按照指定格式打印并加盖公章和有权人名章后,作为承兑审批要件提交信贷审批部门审批。

(三)经办行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供的《营口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明细表》,在信贷系统中填写票面信息,并上报审批放款流程。

(四)对于按照规定需要收取敞口承诺费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办行还需提供承诺费收费凭证复印件由放款审批人员审核;对承诺费予以减免的,经办行需提供相关减免审批手续。

(五)审批流程通过后,由客户经理打印《承兑汇票放款通知书》,并将信贷审批部门签章的《营口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明细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信贷业务审批表》、表》

部门进行相应操作。

(六)总、分行信贷审批部门根据授权权限,审核批准权限范围内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超出分行授权范围的承兑汇票业务则需报送总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批。

(七)出票人提交的跟单资料与放款审核流程要求详见《营口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章 承兑和兑付

第二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实行集中管理,即按地区实现集中签发模式,签发的前提条件为信贷审批通过并出具出账通知书,以出账通知书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第三十条 经办行递交承兑汇票签发部门相关材料包括:

(一)审贷会决议及批复;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三)银行承兑协议;

(四)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出账清单;

(五)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

(六)银行承兑汇票明细表,内容应包括:①申请人户名及申请人账号;②汇票金额;③保证金金额;④保证金账号;⑤保证金利率;⑥收款人户名及收款人账号;⑦经办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承兑汇票签发部门按照分管原则进行审核、登 第三十一条.

记,认真核对无误后,登记《银行承兑汇票交接登记簿》交经办行经办人员签收。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经办人将票据带回本行,核对承兑人印鉴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相符后经办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并交业务主管复核,业务主管复核无误后在相关材料预留印鉴处及“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右上角处加盖“印鉴核对相符”印章。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由经办行留存,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加盖汇票专用章、法人名章或授权人名章由收款人留存,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联由申请人留存。

第三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由付款行做银行承兑汇票兑付处理。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兑协议书、抵(质)押合同或担保书、承兑申请审批有关材料档案由经办行信贷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信贷部门应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中的承兑台账定期检查汇票的到期时间,在汇票到期日前七天督促承兑申请人备足所需款项,并于汇票到期日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

第三十六条 承兑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上交存款时,经办行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垫款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

承兑汇票签发部门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第三十七条.

汇票专用章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承兑汇票签发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总行与所属各级行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

第十章 授权、授信管理

第三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权权限参照总行与分行相关授权权限和授信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四)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

(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

(七)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八)超过总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九)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

(十)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章

本制度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营口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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