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9 15:32:47

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及第一书记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抓好扶贫工作队管理考核工作,全面了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全镇脱贫攻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具体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体驻村帮扶工作队。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注重实效、奖优惩劣的原则。

  三、考核方式及步骤

  1.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2.考核分值

  考核分值为民主测评和镇党委会综合评价两个部分。其中:民主测评占50分,党委会综合评价占50分。

  3.考核步骤

  (1)召开述职评议大会。由镇党委派出的工作组主持,召开评议会议。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员、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贫困户代表。参加会议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五分之四,因特殊原因请假的与会人员不计算在应到会总数内。

  (2)个人述职。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和第一书记简要述职,重点要突出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现场对其述职情况进行测评。

  (3)民主测评。考核组工作人员发放《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和第一书记考核测评表》,由与会人员进行现场测评。

  (4)镇党委会评价。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测评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减分办法

  1.镇党委、镇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开展的各种学习培训,缺席1次扣2分,全年累计迟到6次及以上或累计缺席3次及以上的扣15分。

  2.因事因病外出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病假须持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签字同意,请假3天以上第一书记向县委组织部申请,扶贫工作队队员向县扶贫办申请。特殊情况不能当时书面请假的,要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全年累计请假30天以内不扣分,30天以上扣3分,凡未请假擅自离岗或者超假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3.积极按时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单项任务未按时完成的,1次扣2分。

  4.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受到市级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受到县级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受到镇党委、镇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5.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镇党委、镇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到县级部门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加5分;同项工作受到各级部门同时表彰的,以最高级别为准进行加分。

  五、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核等次为优秀;考核得分在70—89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考核总分在60分—69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不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服从镇党委、镇政府安排的;

  2.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组织纪律淡薄,无正当理由在岗不作为或长时间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4.缺乏思想道德修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宗族派性思想严重,办事不公,闹不团结的;

  5.矛盾纠纷排查处理不力,导致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6.违反政策法律规定,受到党纪处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作为推荐县委表彰优秀干部的主要依据,考核为称职和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奖不罚,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上报上级相关人事部门进行严格处理,同时在全镇进行通报。

  七、执行时间和解释权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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