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07 11: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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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布部门】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邯郸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公安、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产权登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复核和年审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救助,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租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章 保障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 保障条件核算方法:
(一)人口计算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2、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年满18周岁以上),按一人一户计算;
3、核定低保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为准;
4、集体户口上已婚家庭;
5、下列情形不计算保障人口:
(1)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2)户口从他处迁来,他处有住房的;
(3)已入住敬(养)老院或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4)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二)面积计算
1、有房产证的房屋按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计算,无房产证的房屋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2、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在退出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2)实行产权调换或回迁安置的,在新调换的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拆迁前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不超过3年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被拆迁房屋超过3年且申请家庭未购置其他住房的,按照无房户对待;
(3)申请人家庭成员已经转让或出租的自有住房;
(4)子女申请时单独借住父母的房屋,产权属于父母,且父母另有住房的;
(5)其他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3、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违章搭建或工矿区个人私自搭建的住房;
(4)确认无房产借住他人住房;
(5)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
(6)其他不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在三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三)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四)精神残疾或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人员且无监护人的;
(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第四章 申请、审批、年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