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30 04:24:09

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计算机系统运行和开发的良好环境,保证现有计算机设备及应用能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机房出入管理规定

第二条 除经授权的系统管理、机房值班和保安巡视人员外,公司其他人员进入机房需经部门领导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严禁带外单位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机房,确因工作需要,如:系统故障诊断和处理、设备维修维护、系统或设备安装等进入机房,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机房管理人员陪同进入,做好登记,并配合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外来访问人员参观机房应由公司陪同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后,由专人带入参观。

第五条 进入机房的设备(外单位的设备进入机房需经部门领导批准)应在进入机房前拆除外包装,以保证机房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第六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暴、易腐蚀等危险性物品进入机房。

第三章 计算机房日常维护规定

第七条 机房内的所有设备需定期保养,主机房应指定人员做维护、清洁工作。

第八条 设备使用人员应保持设备的清洁,及时进行清洁工作,严禁将各种食物、饮用品带入机房,在机房内禁止大声喧哗、打闹及吸烟。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卫生的环境,工作台上不得有水杯、杂志等无关物品,电脑软盘、磁带等须保管良好,不得随意丢放。

第九条 计算机设备维修工作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人员应把设备的检修情况记录在相应的设备卡上, 以便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条 系统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房、设备及系统运行管理规定,不得在机房内从事与系统管理、运行维护、系统安装和调测等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系统管理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不得越权操作系统或改变系统设置、配置等。

第十二条 三不动原则:不联系好不动,对系统、设备不了解不动,运用中的设备、网络不动。

第十三条 三不离原则:不检查完成试或作业没出结果不离,发现故障不排除不离,发现异味、异状、异声不查明原因不离。

第十四条 三不准原则:不准任意中断业务、系统、网络及电路,不准任意加、甩、撤设备和改变状态,不准任意切断告警和隐瞒故障。

第十五条 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时对机房供电系统和运行中的系统、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密切关注系统、设备运行和机房环境情况,定时巡查机房监控系统。

第十六条 禁止在计算机上安装与系统、网络、数据库监控和管理无关的软件。

第十七条 定期对机房内的计算机设备、软件、存储介质、资料和工具进行 检查、核对,并列明清单,以便于审计。

第四章 门禁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门禁管理系统由专人统一管理,只有授权的管理员才有权操作。

第十九条 应根据部门领导的授权进行门禁卡的发放和使用权限的设置,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持有门禁卡的人员应妥善保管好门禁卡和密码,不得随意转借他人。如有丢失,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并在系统中做注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岗位变动或调离本单位,需办理退卡手续,并登记备案,在系统中做注销处理。

第五章 机房用电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房内提供的UPS只允许为主机、服务器、网络及存储等核心设备供电,严禁接插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必须保证UPS所带负载是在标准的输出功率范围之内。

第二十四条 严禁擅自切断供电系统,确因工作需要断电时,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报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房内安装用电设备(主机、服务器及网络等设备)或有用电需求的项目时,必须经过动力专业人员或设备提供商的安装工程师进行现场勘查,经确认在满足或符合要求后工程才能实施。机房内安装设备的初次加电测试应使用维修供电线路,在确认设备电源工作正常的情况下方可接入UPS供电线路。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或施工需要临时用电时应使用维修用电线路。

第六章 机房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进入机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指明施工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施工人员进入机房,必须遵守机房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携带与施工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并自觉接受保安人员和机房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非指定工作区域,施工前须布置适当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及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得在机房的任何地方坐卧、饮食,或从事与施工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其职工或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监督,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动用机房设施和设备;如因施工管理不善,造成机房设施、财产及其他一切损失,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待安装的设备必须在机房外拆除包装后方可进入机房,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清理施工垃圾,保障机房的安全和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施工人员应在机房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清扫整理现场,清点工具,断开所接临时电源,相关用具全部带离机房。

第三十四条 在机房内未经机房主管批准,不得实施带有刺激气味的工作,如喷漆,打胶等。

第三十五条 清洁机房及设备时,不准采用金属或易产生静电的工具,并必须在机房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在进行关键操作时,施工人员应在机房管理人员或/和技术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专业规程进行。

第七章 机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进入机房的人员必须遵守《机房出入管理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主机、网络和机房等设备安置在相对独立的地方,应同开发环境分开,避免不当操作使设备损坏。机房内的设备、工具及相关资料应放在指定地点,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出机房。

第三十九条 机房内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暴、易腐蚀等危险性物品,严禁动用明火;禁止在电器设备上放置纸张等其它杂物;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扳动机房内各种电器开关。不得存放与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无关的设备、物品和资料。

第四十条 系统管理人员、机房管理员以及保安巡检员应熟悉机房环境以及安全通道的位置,应懂得防火知识、灭火常识,熟悉机房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具有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任何人不得随意按压消防紧急启动按钮。

第四十一条 机房管理员、保安巡检员应定时对机房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或不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部门领导。

第四十二条 未经计算机主管人员同意下,不得擅自对网络拓扑结构、连接方式进行修改或拆接,如需作拆接或修改,需经机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把修改情况记录在案。未经允许,机房管理员、保安巡检员不得动用机房内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线路等。未经信息技术部主管人员同意或批准,任何人不能擅自移动、拆接机房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技术部明确主机、网络和机房等设备的启停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启停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进行。

第四十四条 应用软件开发人员和计算机使用人员不能擅自把系统中的信息拷贝出系统。机房使用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删除计算机系统文件、数据库或擅自改变系统环境。如确需修改或改变,要经主管部门或人员同意,由专人修改,并把修改情况记录在案(除指定的开发环境外)。

第9章 机房值班制度

第10章 第四十五条 机房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因各种原因擅自离岗。

第四十六条 当班期间,认真作好各种工作登记簿,每一小时巡检一次,检查各业务系统、网络工作是否正常。

第四十七条 当班期间,涉及到本班未处理完事项,或需要向下一班交接的事项,除了在交班时口头交待,还必须在当班记录中逐一写明,交待清楚。业务检查时,以当班记录本记载为准。 第四十八条 当班工作过程中,随时监控中心主机、前置机、管理机的运行情况;随时监控各网点通讯工作状况;随时监控各个业务子系统的工作状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并详细记录故障现象。

第四十九条 机房值班电话: 系中心机房的组成部分,禁止长时间占用;确因业务需要使用,时间也要尽可能短,要时刻保持通讯畅通,接收各方面信息。

第五十条 中心机房保存的各种重要数据、介质;保存的重要账号、密码,必须严格按规定存放。账号、密码每使用一次,就必须更新。

第五十一条 当班人员无法解决的业务、技术问题,要立即与系统管理员或部领导联系,求得解决办法,不得自作主张,以免造成危害。

第五十二条 进入中心机房,必须清洗双手、清理鞋面、鞋底,衣着整洁入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中心机房当班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中心机房。

第五十四条 中心机房当班人员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和机房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细心、规范、及时,认真作好每个步骤工作,作好各种记录。

第五十五条 中心机房当班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要了解机房设备、结构;了解电源闸刀、开关、插座的位置;要熟悉使用各种灭火器具,要熟悉掌握出现意外的处理步骤。

第五十六条 以下物品不得带入机房,防止造成设备损坏、数据丢失和人身伤害。包括:饮水器具、食物、液体等物品;具有碱性、磁性、腐蚀性的物品;高压放电、强辐射、电加热等物品。

第五十七条 搞好机房的整洁、卫生,保持机房无尘、无水、无强阳光直晒、无强磁、无发热体、无易燃品;保持机房恒温;规划机房卫生区域,随时清除杂物、废纸,确保机房环境整洁,有序,不得堆放与主机运行无关的任何物品及设备。

第十章 机房事故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出现计算机事故后,机房值班人员要立即向系统管理员、信息技术部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第五十九条 在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后,值班人员首先按照系统管理员指令,解决问题,将事故控制住,使其不再发展。 第六十条 根据事故大小、影响情况不同,分别汇报系统管理员、处领导,同时作好各个部门的反馈记录和事故报告。

第六十一条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现象、硬件状态、软件应用状态、网络通讯状态、供电状态、环境、温度状态、报警装置状态等,以及事故前后的操作步骤;现场处理涉及的相关人员、到过现场人员、事故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等。

第六十二条 机房人员填写的事故报告,是作为事故的第一目击,要求记录尽量详实,重点记录观察到的现象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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