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革命

发布时间:2012-06-05 18:22:42

《法律与革命 》导论 读后感

法学1001 孙楠楠 100103119

刚拿到这本书的第一卷,就因那真实的厚重感而震惊了。刚开始还暗自庆幸只要读导论的部分,但当你真正翻开书认真看的时候,你脸上的笑容会慢慢消失不见。说真的,这本书对于我来说,很深奥,很多话是我不能理解的范围。尤其这又是一本书的导论,是对一本书整体上的高度概括的抽象的总结,至少在我眼里,这本书的导论是这样的。再加上地域的差别较大,很多西方的历史及其演变都是我不曾了解或从未涉猎的,在我的认知里,想要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思想有所了解,那对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历史的了解是必不可少的。在基础都没打好的时候,想要窥探深层次上的东西,比如说思想,是一件不太实际的事情,更何况,中西方文化上,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上的巨大差异有时候也是我无法逾越的鸿沟。那这里我只能简单地谈一下,读完导论后,我的一些比较肤浅的感想。

一、 法律与历史

西方历史对法律的影响,在我看来主要是宗教思想的演变过程对法律的影响。从希伯来法最早的萌芽《摩西十诫》到格列高利七世改革颁布的《教皇赦令》,西方法律的遗传基因中到处都有宗教的染色体。细想一下,中国五千多年的历史中,还未曾出现过哪个宗教可以凌驾于皇权之上,最多也就是提出“君权神授”,但这也不过是皇权至上,独尊的幌子而已。从这个层面来说的话,似乎中国人在思想上没有什么必须要摆脱的宗教思想的束缚——这里的束缚指的是那种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悠久的,已经渗入人的血液骨髓中的,与人合一的宗教思想力量。可是中国人还是有“信仰”的,只不过他们信仰的不是神而是神化后的人或只是人而已。《摩西十诫》中规定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字,除耶和华外不可信仰他神,而在中国,是不可直呼皇帝名讳,不能反抗当朝。如果说,宗教的力量亦或是神的力量让西方人形成了某种骨子里的东西,那这种东西是什么呢?崇尚自由?热爱和平?还是?这些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东方人,我不敢妄自下评。反观中国人的信仰给中国人留下了什么呢?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在我看来,几千年的信仰留给我们的是深入骨髓的“奴性”。不同的信仰留下东西不会完全相同,也不会完全不同。几千年前,孔老夫子就教导学生们,百善孝为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等等;而在西方,《摩西十诫》中也提到了,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等等。至少在一些永恒的真理上,东西方是没有差别的。

现代社会没有了皇帝君权,那现在的中国人信仰什么呢?中国人的宗教意识不发达,我们通常将其归罪于历史事实。中国人相信物质的东西胜于精神的东西。即便是相信精神的东西,也必须是物质化了的精神,或者说有物质作根据的精神。经常有人说,我们信仰马列主义,主张无神论,我们都是唯物主义者,但过分的追求物质的东西而忽视意识层面上的东西,恐怕不是马克思的本意吧。况且,形式制度的改变如果只停留在表面,而不能使人从思想上脱胎换骨,一切努力终究只是徒劳——有些顽疾就像白血病一样,光是化疗,只是治标不治本,想要根治,还是要换骨髓。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上世纪中国从民国时的资本主义国家瞬间转换成了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民上下惶恐万分,见面都不太好意思叫同志,还是会一口一个“老爷,老爷” 的称呼,慢慢的,革命同志发话了“不要再叫老爷了,要叫同志,我们是平等的,你们才是国家的主人,再叫老爷,可就是搞封建主义了” ,一众人再次惶恐,于是纷纷改口“同志,同志” 但这就实现平等了吗?现在哪个平民百姓敢对县长说,我们是平等的,我才是国家的主人。有时候,有些话不是每个人都能说的,你得有能够说这种话的权力。 基督教为什么能被称为自由宗教呢?它的特点就在于能够跨越时代、朝代、地域乃至种族、阶级、地位等诸多障碍。它能够使人过上一种脱俗的精神生活。但是这种精神生活和儒家的精神修炼不同,儒家追求的是“天人合一”,与天合为一体,自觉成为圣人,成为救世主了,就能凌驾于别人之上了。基督教的不同之处除了能给人以精神安慰以外,还能给予人以反省的力量,承担痛苦的力量。这一点在新教中体现最明显。许多新教徒将生活的苦难看作是上帝对自己的考验,他们要战胜这种痛苦,要成就一番事业,来证明上帝的荣耀。所以,基督教给人以承担痛苦的能力,有支撑作用,而不仅仅起到安慰的作用。基督教是建立在自我意识之上的,建立在个人灵魂的独立性之上的。当然,这种独立性是对于他人的灵魂而言的,在上帝面前他没有独立性。所以,基督教也表现出某种奴性。但是在世俗生活中,它表现为一种个性,个性的独立性,就是个体的灵魂都是独立的,互不相干。因此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自我意识的宗教是建立在个体的独立意识之上。

二、 法律与政治

导论中提到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有人说,法律高于政治,有人说,法律只是政治的工具。书中伯尔曼赞同富勒提出的法律是“使人的行为受规则约束的事业”。他认为这个定义适当地强调了法律活动高于法律规则,但对“事业论”的法律定义,他认为,“这个事业的目的不仅仅是公正地制定和适用规则,而且也包括其他的管理方式,诸如投票选举、发布命令、任免官吏和宣布判决等。而且,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它是一种促成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证件(例如信用证或所有权文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实际运作的法律包括人们的立法、裁决、执行、谈判和从事其他法律活动。它也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和由此解决冲突和创造合作渠道的一个生活过程。”而说到政治,不得不提几个概念——国家、政党。国家,是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一个成长于社会之中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 如果我们将一国之内的诸组成部分依范围大小列一个表,则国家的位置大概是:社会政治国家政府, 是由抽象概念到实质概念的过度中间者。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本质上是特定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是特定阶级政治力量中的领导力量,是由各阶级的政治中坚分子为了夺取或巩固国家政治权力而组成的政治组织。而政治是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政治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重大影响和作用。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产生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这一社会现象很复杂,一般来说,这个词多用来指政府、政党等治理国家的行为。然而社会学家也用来指涉包括各种利益机构、学校、宗教机构在内的相互之间的关系。

从概念上来说,对于一个国家,政治要比法律重要。政治是维护一个国家稳定和谐的上层建筑的概念,而法律是约束这个国家国人的行为的规则。法律是为政治服务,而政治是必须要法律的,不如说法律是维护政治的一种工具。为何国共两党法律不同,因为都是为了个自的利益而制定的。

法律与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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