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1]659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28 【实施日期】2011.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
(发改价格[2011]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物价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要求,加强煤炭产运需衔接和价格调控工作,保持了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但仍有少数地区和企业采取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降低热值、高价搭售市场煤等手段变相涨价。为进一步规范电煤市场秩序,稳定煤炭价格,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现就有关 1 / 2





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负其责,切实抓好电煤价格调控工作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稳定煤炭价格对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明确要求“煤电双方要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煤炭行业要加强自律,保持价格稳定”。我委《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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