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12 1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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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 ||||||||||||||||||||||||||||||||||||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并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所交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都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条件、程序和管理如下: 1.国家规定高等教育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普通本科学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五天内,按照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足额存入本人缴费卡中,由财务处一次性扣取应缴学费和住宿费后,才能予以注册,未足额一次性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 2.财务处通过收费管理系统,将已全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普通本科学生名单导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财务处提交的已全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3.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或开学时间,须到所在院(系)报到,并确认注册。 4.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也可分学期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后按学期注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照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暂缓注册: (1)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2)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3)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者。 6.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故超过两个星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7.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其信息通道自动打开,学生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信息资料查询、选课、考试等;管理人员可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打印学生名册、录入学生成绩等。 8.没有及时存入足额费用、财务处无法扣缴其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将不能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其信息通道。学生将不能选课、不能查询成绩及个人信息;管理人员将无法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无法打印学生名册、无法录入学生成绩等。 9.教务处依据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向教育部信息平台提交信息进行新生或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第五条 各院(系)或年级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报送请假学生名单。 回顶部 | ||||||||||||||||||||||||||||||||||||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 ||||||||||||||||||||||||||||||||||||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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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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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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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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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退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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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 ||||||||||||||||||||||||||||||||||||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回顶部 | ||||||||||||||||||||||||||||||||||||
第八章 附则 | ||||||||||||||||||||||||||||||||||||
2010年8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