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调解

发布时间:2018-06-30 06:04:15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调解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的“建房热”不断升温,随之带来的农村宅基地纠纷也大幅度增加,是仅次于家庭纠纷的第二类纠纷,而且容易激化。在对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的排查、调处实践中深深体会到,基层人民调节组织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要以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正视现实。

作为一个土地管理工作者,要想把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处理的恰到好处,必须做到:有耐性、有强烈的责任感;政策性、原则性要强、公平、公正;业务要熟、分析和判断问题准确。

宅基地的纠纷,是农民最敏感的问题,也是我们处理土地纠纷案件中最头痛的事。宅基地纠纷,别说左邻右舍,就是同胞兄弟也各不相让,争个“鱼死网破”。这就要求我们司法工作者在处理宅基地纠纷问题时,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抓住争执的焦点,多听、多问、多想,要反复琢磨,不能一知半解,更不能不负责任盲目表态。要善于调查,多找一找村级领导争求意见,多问一问身边的群众,通过调查找出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要给他们多讲政策法律法规,多讲邻里和睦的道理,讲清事实。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开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没有不通情达理的人,没有解不开的疙瘩,没有走不通的路,没有过不去的坎。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起因。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但是,其主要表现为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工作实践证明,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来解决宅基地纠纷。因此,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门艺术,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具备解决纠纷的必备业务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总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

  现将我们在处理宅基地纠纷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介绍给基层人民调节组织的同仁们:

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或变更的不予保护。

2)未经过统一规划和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可参照土改对土地房屋的确定权情况处理。但合作化前买卖、典当的宅基地,合作化后又未经调整或变更的,应维持实际情况使用。

3)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的共同人的同意、一方已经建盖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的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议、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4)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申请审批单上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不明确的,可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面的原则合理地调处或处理。

5)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赛。因擅自改变而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6)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盖或修建其它设施,不得危害邻居房屋或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邻居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若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认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再要求使用。

8)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若发生私自建房、违章建房、乱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违法或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

解决宅基地纠纷问题,没有统一的模式。要因人而宜,因事而宜。宅基地纠纷是千奇百怪,宅基地纠纷处理也要千变万化。这就是要求我们土地工作者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灵活把握处理宅基地纠纷中技窍。只要我们尽心尽力,每起宅基地纠纷问题是能得到妥善处理的。

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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