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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3 22:52:40

欧阳术创编2021.02.02欧阳美创编2021.02.0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时间:2021.02.02

创作:欧阳术
《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5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91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
欧阳术创编2021.02.02欧阳美创编2021.02.02
欧阳术创编2021.02.02欧阳美创编2021.02.0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64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欧阳术创编2021.02.02欧阳美创编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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