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0-28 16:20:17

编号:

方:

方:

签订日期:

河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使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丁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为

(二)试用期: 个月。(未填写的,视为无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岗位(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双方同意按 (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时)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需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甲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己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执行计件工资形式的,应另行约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三)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四)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五)甲方每月 日发放 (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井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三)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偿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依据第四十条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3.甲方实施经济性裁员需裁减乙方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4.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己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6.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至(六)项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二)合同的终止和经济补偿

l.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合同期满,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三)其他约定(如: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福利待遇等):

十、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鉴证机构:

签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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