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3

发布时间:2014-03-24 08:17:59

论我国死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学生姓名: 周晨

指导老师姓名:张春海

论我国死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姓名:周晨

内容提要死刑属于生命刑与极刑这一特征,使得死刑既为刑罚伦理的焦点,又为刑罚轻重的标志。但作为一种制度,它在每个历史阶段存在都有着合理性及局限性,都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同时其部分内容还会随着社会发展和需要进行调整。当今国际有2/3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死刑,但就我国而言,既要顺应时代潮流同时也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减少死刑适用既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减少和废除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法制的完善和成熟,这种最残酷的刑罚方式也将最终退出我国历史的舞台。

关键词:死刑 存废 发展趋势

一、我国死刑现状

(一)、我国死刑的思想政策: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1948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必须坚持少杀,禁止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们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入孤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这一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思想被延续下来。作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死刑问题的认识继承了毛泽东同志的基本思想。邓小平同志在1986117日曾有过详细论述:“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1979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当时主持刑法制定工作的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说明》中指出“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尽量较少使用”

(二)、我国死刑立法现状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者生命权为内容的最严厉刑罚,也叫生命刑,极刑。“它作为人类古老的刑罚,伴随着国家的刑法产生而产生”。死刑在我国的刑法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自197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刑法典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我国死刑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年刑法典颁布时始至1981年我国第一部单行刑法颁布之前,死刑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出现在刑法典之中。第二阶段是从1981年第一部单行刑法颁布时至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立法机关总共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增加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已达46种,这23个单行刑法是我国死刑立法朝着更严厉的方向进一步。第三阶段是从1997年刑法出台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这次修订完善了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了死刑罪名,使我国死刑罪名从68个减少到55个。从以上三个立法阶段中可以看出我国死刑立法从限制到扩张再到限制的发展趋势。

二、死刑存废之争与我国保留死刑现实原因

自从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主张以来,对死刑的否定评价就一直不绝于耳。200多年以来,人们围绕死刑是否文明公正、是否具有威慑、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主张人们复仇心理、是否能防止错判等方面的利弊进行全面评价。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日益成熟,死刑的存废问题争论在我国也渐渐高涨起来,多数法律界学者们基于理性思考,以死刑不人道,无效果而主张废除死刑;而一般民众则是基于实际伦理感受,现实的需要,认为死刑当然应该存在。但一个国家的死刑制度的存废必须要看这个国家现实国情是否需要,民众心理承担能力以及文化背景等。

20101020日,西安大三学生药家鑫在驾驶轿车撞倒下班途中26岁女服务员张妙后,发现张妙试图去看车辆的后车牌号,于是用随车携带的长刀向张妙连刺八刀致其死亡。自案件被报道后,其中争论最多的莫过于药家鑫该不该判死刑。从中国公安大学的教授到专业的律师和法官再到普通的网民,各方你来我往各执一词,支持者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直接诉诸“死刑立即执行”的情绪甚至对辩护律师进行语言攻击的网民行动,虽然凸显出主流民意及我国几千年死刑文化影响之深,但也隐含着人们对司法是否公正的担忧。反对者认为死刑背离人道主义,药家鑫不是社会残渣,杀了他于事无补等。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争论的声音还没落下帷幕,云南巧家县李昌奎杀人案又进入公众视线。

2009516,云南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被同村村民李昌奎残忍的强奸杀害,同时被害还有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2010715,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3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份不同的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终审的判决随着新华社报道后,各地媒体跟进,影响越来越大,在网上几乎一边倒的喊杀声中,云南省高院也被推到风口浪尖。712日,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社会需要理智一些,决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的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这个案件十年后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从这个表态能看出一些端倪:云南省高院改判此案,或许是想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司法进程中“留下一笔”。但他这一言论被民众学者认为是用未来的正义来解决当下的问题。

江西赣州检察院检察官杨涛甚至撰文称“如果这么严重的杀害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伸冤了”

从以上两个案例看,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的道路还很长远,这里既有我国现实的国情,又有几千年的死刑文化背景,及还不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督体系导致的社会上信任危机。所以目前我国还不能废除死刑。

(一)、中国现在正处于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不平衡、差距很大、社会资源分配不公、贪污腐败现象较多,使人们安全感降低。

“尤其是以下矛盾正处于从潜在风险向公共危机转化的临界点上。1、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基尼系数超过0.5,逼近社会容忍线。2、社会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并有激化的趋势。通货膨胀社会分配不公,贪污腐败现象乃是当前之首。3、社会治安形势严峻。4、仇富仇官仇权的社会心态问题日渐突出等”。而民众担忧如果李昌奎这样令人发指的犯罪都能保住性命,那经济领域内的贪污腐败该如何呢?从表面上看经济领域内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但是有时这样的犯罪比个案的杀人危害后果还要大。2005314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回答德国商报记者关于“死刑问题”提问时说“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数额高达1.98亿元,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创下了单笔受贿数额之最,达到8250万元,被称为“全国第一贪”。均于2011719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而特别有讽刺意味的是原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原纪委书记王华原,本是监督管治官员的领导干部,却因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判死缓。

)、法律不能脱离民意,脱离民意的法律是不能体现公正性和严肃性

而死刑作为刑法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它深深植于我国文化传统中。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自古就是天经地义,数千年的死刑实践使死刑观念深入人心,民众心中有着非常强烈的报应观念。只有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处以死刑才能使民众感到公平与正义的存在,才能使民众对负有保障良好社会秩序义务的政府予以信赖。200531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在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回答网友关于“中国目前有没有废除死刑”的提问时说“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中国受几千年传统文化影响,很多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意识非常强烈,‘废除死刑’这个问题大多数人不会支持,所以在这个短期内废除死刑是不太容易做到的”少杀慎杀虽然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新趋势,但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从长远来看甚至可以预测死刑终将会被废除。但现在并没有废除死刑的事实说明,将来并不代表现在,死刑所以在较长时间内还得存在。正是因为从司法实践和社会文化两个层面来看,目前不宜废除死刑,很多严重的犯罪行为非死刑不足以震慑。如对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一片喊杀声足以证明民意不可违、民意不可废。在司法尚完全独立的现状下,民意时常扮演制衡的角色,将其他权力的可能影响阻挡于司法审判之外。全国律协行政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律师说“在我国现阶段,盲目强调司法不受舆论和外力监督和干预是不恰当的,因为我们的司法还不具有真正独立和专业性”民意是我国当前不能废除死刑的根本原因。

)、我国法制建设虽然近年来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还不十分完善,特别是监督体系缺乏一定强有力的管理监督。

任人唯亲、唯利是图、权利交易、权色交易、权法交易、官二代等现象,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上公平、正义的质疑。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信任感日渐流失。如果没有一定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没有人们之间社会之间相互信任,那就不可能有相当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废除死刑两个重要前提就是发达的经济水平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而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正处以攻坚阶段,社会严重刑事犯罪、腐败现象较多,社会稳定环境相对比较脆弱等情况,是我国死刑存在的重要原因。如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等涉黑案。

虽然今天中国法学界主张废除死刑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类似聂树斌、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存在,但只要分析就可以发现,每一起冤假案都有刑讯逼供的存在。如果我们能够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严格履行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严格证据制度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我们就能有效的杜绝聂树斌、赵作海类冤案的发生。正如温总理所言,今天我们所做的是“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而非因噎废食,草率的将死刑制度‘判处死刑’”。死刑的存置或者废除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打击和控制犯罪,保障守法公民权益、保障人权,永远是刑法最基本的功能和终极奋斗目标。死刑政策也当然必须服务这个目标。因此,死刑适用的寛与严也永远是随时代的需要而发展。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与废除死刑的条件还有一定差距。

、我国死刑发展趋势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一般认为它的根本价值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人道性。死刑是应当废除的,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还不能立即废除死刑。故目前应当逐步削减立法中的死刑规定,减少司法中的死刑适用,修订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在时机成熟时废除死刑。

(一)、限制死刑

1、减少死刑罪名

20112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从重刑主义到宽严相济,从消灭犯罪到控制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有死刑罪名68个,而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占到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其次,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著名学者马克昌教授在《有效限制死刑的适用刍议》一文中指出“1、适应当前形式,切实执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2、做好舆论工作,尽可能的减少死刑罪名。3、提高法官认识,自觉限制死刑的适用”等慎用死刑的良好建议。

2、扩大死缓适用范围

20115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中指出“按照严宽相济刑事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广东遂溪县局长杀副局长案,终审由死刑改判死缓;北京城管队员李志强被小贩崔英杰刺死案被判死缓;江苏南通远程投毒杀情妇案,一审被告人赵石臣犯故意杀人罪,被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89日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判处死缓的,99.9%的犯罪人最后都没有被实际执行死刑。从以上案例看来,我国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多数依法判处死刑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案件多数都已死缓而结案,从而间接降低了死刑的执行率。

(二)、废除死刑

死刑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效力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是难以否定的,但存在的效力不等于效力无边。在当今国际上有三分之二以上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死刑。我们国家既要重视国际大环境也要顺应时代潮流,破除对死刑效力的盲目推崇和迷信。

1正确引导民意倡导人性宽容是实现废除死刑的根本途径。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具有与制度相一致的思想观念,制度才能够得以顺利执行,就死刑制度改革而言,仅有制度的改革显然是不够大,加强死刑观念的变革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死刑观念的变革是当前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难点和关键之一,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不能仅局限于制度层,还需要在社会观念层面上展开”

世界各国死刑制度改革的经验表明,死刑观念的变革在死刑制度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和先导性地位。离开死刑观念的变革死刑制度改革就不会成功。法律作为人类基础制度之一在理解和宽恕人性方面,如果不能做出贡献,它的价值就值得怀疑。所以现代刑法理念倡导人性宽容,因为宽容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溶化剂,只有人性的宽容才能从根本上化解人性罪恶的种子。以恶制恶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报复刑法理念早已为现代法制国家所摒弃。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有责任向公民宣扬,一种宽容、仁厚、慈爱的人文精神,促进人类和谐共处。虽然人世间的纷争罪恶在所难免,但国家应当尽力引导公民培养这种人文精神。而杀人偿命的这种观念显然与这种人文精神格格不入。所以国家不能再以死刑来迎合公民这种观念。死刑只会不断强化杀人偿命的报复观念,只有宽容才能化解仇恨,只有在社会倡导人性宽容精神,使人人都有一种宽容慈善的心,犯罪的人才会因为受到宽容的感化而真诚忏悔。被害与被害人亲人会因为施以宽容而获得心灵平静,犯罪才会逐渐减少,社会才能走向和谐。

2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干预救助补偿制度是实现废除死刑的助推器。

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来自社会底层的家庭。有相当一部分是无业人员、贫困农民,所以很大部分死刑犯对被害人家属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赔偿诉求表示无能为力。而另一方面死刑案件的被害人如同被告人一样绝大部分来自社会的底层人群。同时在死刑案件审判中还存在这样一个潜规则,要命就不能要钱,要钱就不能要命。如药家鑫案法院判处只赔偿受害人家属4.5万元。而药家鑫已年满18岁,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父母没有赔偿的义务但他又是一名在校的大学生,没有积蓄,不要说天价赔偿,就是4.5万元都难以执行到位。

1)、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补偿制度势在必行。应当说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有充分理由,首先国家作为守护公民这一角色,自然负有预防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职责。而公民为犯罪所害,也自然可以认为是国家的一种失职。其次,国家赔偿金来源财政收入,而财政收入来源纳税。国家补偿制度也就意味着一个公民遭受犯罪所害,其他公民伸出援手相济,这充分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民族优良传统。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生活燃眉之急得到缓解,对国家实行废除死刑的人道主义刑事改革就能获得理解和支持。

2)、建立民间救助

目前我国公共财政投入不足,以及保证分配公平性的难度,那么就需要你我的努力,以民间的力量帮助受害者不受到二次伤害,并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包括个人捐款、媒体介入、非政府组织的专业救助。例如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博士发出微薄承诺,网友转发一次该条微薄,它就向药家鑫杀人案中的被害人张妙家庭捐出一元钱,其中有60多万人转发。这让民众看到民间爱的力量。法律是冷峻的,正义却是温暖的。药家鑫以极端的凶残伤害了整个社会,但我们却以爱治愈这道伤口。

3、设终身监禁是废除死刑的最大保障

首先设置终身监禁只是剥夺犯罪人的人身权利,并不存在死刑的恐怖,也不会给犯罪人亲属带来失去亲人的痛苦,同时终身监禁在改造犯罪人的人格同时也给了他们通过劳动创造向被害人家属赎罪的机会。

综上所述,死刑从国民支持到限制直至废除死刑需要正确的舆论导向、社会各项制度的完善等一系列的过程。但废除死刑这种趋势是不会改变的,“当代法制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实践已充分证明,刑事法制的现代化程度与之相应的刑法基础观念的普及程度乃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法制文明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标志。其中死刑的法制命运和理念至关重要,我们相信严格限制逐步减少乃至尽可能的早日废止,中国刑事法制中的死刑有益于中国的法制文明,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增加,制度的完善,法治能有效的控制犯罪。相信死刑这种残酷的刑罚制度最终将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

参考书目:

1、 熊红文著:《死刑密码》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 赵秉志著:《死刑改革探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 赵秉志、(加)威廉.夏巴斯著《死刑立法改革专题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9年版。

4、马克昌著:《马克昌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崔敏著:《死刑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李冬梅著:《论废除死刑的法律价值》,《法学与实践》200601期。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8、马松建著:《死刑司法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彭越林著:《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论我国死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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