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12-10-19 11:55:14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

的心得体会

段凤娟

2012822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监察部通过会议共同审议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们组织学习《规定》的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748条内容。围绕《规定》我们集体学习、分组讨论,结合实际真正做到学以修身、学习致用的作用。

暂行规定列举了6种需要进行处分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这些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要进行处分,包括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通过学习该《规定》,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职责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作风意识和纪律观念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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