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九江市清理化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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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九江市清
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2]48【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01【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
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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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25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准备工作的通知》(赣财行〔201235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成立化解债务工作机构
为加强我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组,由财政、发展改革委、审计、监察、政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二、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清理核实本地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141231日前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三、基本原则
(一)明确化债责任。市政府承担全市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市本级政法机关及其直属、派出(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级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二)先清理后化解。全面摸清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底数,本着优先化解基层债务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顺序,逐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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