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和
发布时间:2019-03-16 09: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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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和《长沙市民办教育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教通[2016]9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和《长沙市民办教育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长教通〔2016〕9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管民办学校:
现将《长沙市民办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和《长沙市民办教育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
2016年6月2日
长沙市民办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
一、审批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规定,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均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二、审批权限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其它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市教育局审批。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区县(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调整增设高中阶段教育层次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批县管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分立、合并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批。
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视申请事项和审批权限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批县管的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分立、合并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应当由所在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初审。教育行政机关负责民办教育的相应科室负责人为岗位责任人,根据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交分管负责人复审。
4、复审。教育行政机关分管民办教育工作的负责人为岗位责任人,根据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现场评议),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提出复审意见,报本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审定。
5、决定。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岗位责任人,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在审批表上签署决定意见。不予通过初审、复审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颁证。教育行政机关负责民办教育的相应科室负责人为岗位责任人,根据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颁发许可文书。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