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5-19

补充协议书

出卖人:三明市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 三元区新市中路2809 一(套)(简称该商品房)
买卖双方于 日签订了编号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下统称合同),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809幢楼 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现双方对更改部分条款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补充协议书,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关于房屋的权利状况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第五条第3项的“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中,属于该商品房所在土地或在建工程存在抵押、出卖人已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该商品房、且出买人已明确告知买受人前述情况的情形除外。合同第5项中“【买受人全部损失】,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约定“买受人全部损失”最高不超过叁千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关于逾期付款责任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 1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经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 15 %
第四条 关于该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接手续 1 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以本约定为准。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的条件为:出卖人已向该商品房所在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了办理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买受人自愿同意不以取得该商品房测绘报告作为交付条件。
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下:遇特殊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该条件所指的“特殊原因”,除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外,还包括如下:
1)市政等相关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如线路、水管检修改扩建或突发故障等而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
2)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规、规章、命令、文件或市政建设等引起的延误。 3)买受人有任何违约行为。
2、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存在局部瑕疵(不影响该商品房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如买受人因此不与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则出卖人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没有使用权,不得使用、装饰该商品房,并不得变更该商品房的建筑平面和建筑、装饰等一切设备材料,若买受人违约而导致该商品房或该商品房所在楼无法通过验收的,或者导致出卖人无法按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及无法按时将受影响的其他商品房交付其他各买受人使用的,买受人应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赔偿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将其他商品房交付其他各买受人使用等的损失。
第五条 逾期交付责任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180 日,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80 日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交付房款的 15 % 第六条 关于面积差异处理
出卖人和买受人一致同意,该商品房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履行,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中均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无论为±3%以内或超过±3%以上)的部分,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同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合同面积)多退少补。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2)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买受人,双方不解除合同。 第七条 关于银行按揭贷款补充说明
1、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交齐所需银行按揭相关资料,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买受人同意按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3不论贷款银行是否最终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以及贷款银行最终批准买受人的贷款额度多少,买受人均同意按贷款银行最终批准结果与出卖人签订该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一系列附件,并不再就贷款银行审批问题为由提出异议。若上述贷款银行最终批准的贷款金额与申请贷款金额之间存在差额部分款项的,买受人承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差额款项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如果逾期交款则按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若因买受人个人原因而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的,买受人承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除首付款外的剩余房价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如果逾期交款则按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关于商品房质量几保修责任
关于该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条款与本条约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1、买卖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详见本补充协议附录三。
2、出卖人在履行保修、修补责任过程中,需要买受人配合、协助的,买受人应进行配合、协助,并同意不因配合和协助提出任何要求。若买受人不进行配合、协助而导致的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修补责任的一切法律后果,出卖人不承担。
第九条 关于房屋登记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不按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履行,关于该商品房的房屋登记以本条约定为准。 买受人和出卖人一致同意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该委托的具体事宜详见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本补充协议附录二《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
第十条 关于税费及其他应付款
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的购房总价款中的,买受人应另支付给出卖人的税费详见本补充协议附录一《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

第十一条 关于销售和使用承诺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的“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是指双方在合同附件十具体约定的该商品房的不利因素情况,不包括因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规划设计以及公共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的安置和维护所造成的遮挡或妨碍。
第十二条 关于买受人拖欠银行按揭贷款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交齐所需银行按揭相关资料,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同意按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不论贷款银行是否最终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以及贷款银行最终批准买受人的贷款额度多少,买受人均同意按贷款银行最终批准结果与出卖人签订该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一系列附件,并不再就贷款银行审批问题为由提出异议。若上述贷款银行最终批准的贷款金额与申请贷款金额之间存在差额部分款项的,买受人承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差额款项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如果逾期交款则按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若因买受人个人原因而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的,买受人承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除首付款外的剩余房价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如果逾期交款
4.买受人若是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因法定或约定原因造成买卖双方已签署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买受人与其贷款按揭银行达到法律关系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若导致出卖人须为买受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买受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向出卖人承担责任:
1若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扔未获得足额清偿的,出卖人就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需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和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发出还款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偿还给出卖人,买受人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每日万分之八计违约金给出卖人。
2若贷款银行未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须将买受人钱贷款银行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及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代付给贷款银行的,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可选择向买受人追偿代付款项或解除合同。出卖人选择向买受人追偿代付款项的,买受人应当自出卖人向其发出书面还款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偿还给出卖人,支付全部代付款项;买受人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每日万分之 计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则出卖人代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的贷款本金部分视为买受人欠出卖人的房价款、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视为买受人欠出卖人的债务。出卖人据此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 15 %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第十三条 关于合同解除

1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若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且出卖人已实际收取银行按揭楼款的,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可在该解除条件发生之日后将买受人所欠按揭银行的款项直接代买受人偿还给贷款按揭银行,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银行按揭楼款)不足以清偿给按揭贷款银行的,不足部分款项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
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中扣减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有关费用,不足扣减的,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
2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如该商品房已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必须于解除合同之日起十天内将该商品房完好交回出卖人。如有任何损坏,买受人须负责赔偿。
3、买卖双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一年(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计算)。在次期间内,解除人放弃行使解除权的,不影响解除权人要求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也不影响解除权人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行使解除权。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买卖双方因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关系的,不影响本条关于结算和清理约定的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买受人明确知悉:买受人依据合同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该利息指年息。
2该商品房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则执行。若暂测的该商品房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面积有差异,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面积为准。买受人须按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根据《三明市一建大院改造1#楼(瑞安花园)》约定的计算物业服务费。
3、买卖双方一直同意不按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时间以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为准。
4、买受人同意在支付完该商品房总房款百分之 30 %后,出卖人方办理该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买受人对此五任何异议。
第十五条 关于送达地址
买卖双方相互送达与合同有关的通知书,须以挂号邮寄或者专差送达。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的通知在到达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地址之日视为出卖人已送达,且买受人清楚了解出卖人的通知内容。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确认同意,买受人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约定的买受人的地址为准,买受人送达给出卖人的通知、函件等须发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出卖人该通讯地址。
买受人如有变更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并登记备案。因买受人未及时书面通知,
导致出卖人的通知无法到达或者无法顺利、及时到达买受人,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五条 补充协议的效力
1、买受人承诺:买受人已仔细阅读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录的条款,并在出卖人的相应说明下对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本补充协议不存在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出卖人责任情况,也不存在不合理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2、买买双方一致确认:对本补协议及附录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本补充协议及附录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经出卖人和买受人签字(盖章)后随合同生效而生效,效力优先于合同。
4、本补充协议及附录共 页,一式 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


出卖人(签章) 买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附录一:《税费及其他应交款项明细》

三明市瑞泉花园9幢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
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缴交费用(单位:元) 1预告登记费:每套550元(选用按揭贷款需缴交) 2、契税:总房价的3% 合同印花税% 二、办理银行按揭时需缴交费用(单位:元)
1、抵押权预告登记印花税:贷款额的‰(选用按揭贷款需缴交) 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需缴交费用(单位:元)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接到出卖人通知3天内缴交给收费部门) 2、物业服务费:预收一年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元//月计收) 四、其他(买方需要办理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交)(单位:元) (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政府征收款项: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550/套;
2、《房屋所有权证》证照印花税:5/证;(按购房人的人数X5元计收)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政府征收款项: 《国有土地使用证》750/ 备注: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房价款均无包含上述的税、费。上述的税、费买受人自行缴交给相关的收费单位。
该商品房的契税请买受人于签署合同后3天内自行前往三明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四楼地税窗口缴纳并将缴纳凭证提供给出卖人用于办理合同备案,因买受人逾期缴纳契税或逾期提交纳税凭证所导致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中不包含上述的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在房价款外在接到出卖人通知3天内缴交给收费部门,因买受人逾期缴纳所导致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3、上述的税、费在出卖人代缴付时如遇政府相关部门变更收费标准或增加新的收费项目的或调整税、费的缴交时间的,买受人均应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如买受人不履行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4、若买受人对缴交税、费有任何异议,同意自行与相关收费单位联系,买受人所提的异议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若买受人不缴付或迟延缴付的,出卖人可不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附录二
三明市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量保证书

填发日期:2015 78
公司名称
三明市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
05988386789
地址 三明市三元新市中路2809 邮编 365000
商品房项目名称 瑞泉花园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备案日期 交付使用时间 201712 31
负责质量保修部门

联系电话 答复时限 72小时内
保修项目 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为本住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15
5
保修责任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房屋基础、结构主体和设备的白蚁预防包治 屋面防水工程
室内地面空鼓开裂或大面积起砂、墙面和顶棚抹灰脱落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返修加固
白蚁预防包治
返修
1 返修
2 返修
1 返修、更换
管道堵塞 2个月 返修
附注说明 业主自行装修改变过的部位及增加的项目不在保修范围
备注:
1、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上述项目的质量问题,由出卖人负责保修;因该商品房的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他损失,一概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因自然灾害及社会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2、在任何阶段,不管任何原因导致出卖人应承担保修、修补责任,且出卖人在履行保修、修补责任过程中,需要买受人配合、协助的,买受人应进行配合、协助,并不得为配合和协助提出任何要求。若买受人不进行配合、协助而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修补责任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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