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5-19
补充协议书出卖人:三明市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 三元区新市中路280号9幢 一(套)(简称该商品房)。
买卖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下统称合同),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280号9幢楼 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现双方对更改部分条款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补充协议书,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关于房屋的权利状况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第五条第3项的“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中,属于该商品房所在土地或在建工程存在抵押、出卖人已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该商品房、且出买人已明确告知买受人前述情况的情形除外。合同第5项中“【买受人全部损失】”,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约定“买受人全部损失”最高不超过叁千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关于逾期付款责任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 1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经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 15 %。
第四条 关于该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接手续 1、 该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以本约定为准。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的条件为:出卖人已向该商品房所在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了办理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买受人自愿同意不以取得该商品房测绘报告作为交付条件。
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下:遇特殊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该条件所指的“特殊原因”,除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外,还包括如下:
1)市政等相关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如线路、水管检修改扩建或突发故障等而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
2)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规、规章、命令、文件或市政建设等引起的延误。 3)买受人有任何违约行为。
2、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存在局部瑕疵(不影响该商品房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如买受人因此不与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则出卖人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没有使用权,不得使用、装饰该商品房,并不得变更该商品房的建筑平面和建筑、装饰等一切设备材料,若买受人违约而导致该商品房或该商品房所在楼无法通过验收的,或者导致出卖人无法按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及无法按时将受影响的其他商品房交付其他各买受人使用的,买受人应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赔偿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将其他商品房交付其他各买受人使用等的损失。
第五条 逾期交付责任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180 日,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80 日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交付房款的 15 %。 第六条 关于面积差异处理
出卖人和买受人一致同意,该商品房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履行,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中均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无论为±3%以内或超过±3%以上)的部分,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同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合同面积)多退少补。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2)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买受人,双方不解除合同。 第七条 关于银行按揭贷款补充说明
1、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交齐所需银行按揭相关资料,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买受人同意按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3、不论贷款银行是否最终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以及贷款银行最终批准买受人的贷款额度多少,买受人均同意按贷款银行最终批准结果与出卖人签订该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一系列附件,并不再就贷款银行审批问题为由提出异议。若上述贷款银行最终批准的贷款金额与申请贷款金额之间存在差额部分款项的,买受人承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差额款项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如果逾期交款则按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若因买受人个人原因而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的,买受人承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除首付款外的剩余房价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如果逾期交款则按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关于商品房质量几保修责任
关于该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条款与本条约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1、买卖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详见本补充协议附录三。
2、出卖人在履行保修、修补责任过程中,需要买受人配合、协助的,买受人应进行配合、协助,并同意不因配合和协助提出任何要求。若买受人不进行配合、协助而导致的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修补责任的一切法律后果,出卖人不承担。
第九条 关于房屋登记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不按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履行,关于该商品房的房屋登记以本条约定为准。 买受人和出卖人一致同意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该委托的具体事宜详见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本补充协议附录二《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
第十条 关于税费及其他应付款
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的购房总价款中的,买受人应另支付给出卖人的税费详见本补充协议附录一《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
第十一条 关于销售和使用承诺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的“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是指双方在合同附件十具体约定的该商品房的不利因素情况,不包括因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规划设计以及公共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的安置和维护所造成的遮挡或妨碍。
第十二条 关于买受人拖欠银行按揭贷款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交齐所需银行按揭相关资料,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同意按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不论贷款银行是否最终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以及贷款银行最终批准买受人的贷款额度多少,买受人均同意按贷款银行最终批准结果与出卖人签订该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一系列附件,并不再就贷款银行审批问题为由提出异议。若上述贷款银行最终批准的贷款金额与申请贷款金额之间存在差额部分款项的,买受人承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差额款项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如果逾期交款则按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若因买受人个人原因而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的,买受人承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除首付款外的剩余房价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如果逾期交款
4.买受人若是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因法定或约定原因造成买卖双方已签署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买受人与其贷款按揭银行达到法律关系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若导致出卖人须为买受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买受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向出卖人承担责任:
1)若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扔未获得足额清偿的,出卖人就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需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和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