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6 14:11:47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代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合规性,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落实监管,确保财政建设资金有效使用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合并简称项目单位,下同)应高度重视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落实建设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依法合规、节约高效。涉及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在调整概算批复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一)强化工程造价控制理念。

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内容应与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建设内容一致,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二)加强项目前期的造价控制基础工作。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正式施工前的设计、招标、签订合同等前期工作,为加强造价控制打好基础。

1. 设计阶段。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明确使用需求,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内,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投资限额合理控制设计。

2. 招标阶段。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各项规定,认真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招标控制价。

3. 签订合同阶段。应详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准确,合法依规,不违背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以及施工单位承诺的内容和结算原则。

(三)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安排精通政策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参与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内部控制管理程序,不得随意提高设计标准、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工程内容。确需变更的,应严格变更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相应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工程结算办理,做好工程结算送审相关工作

(一)编制工程结算年度审核计划。

项目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送审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作为下一年度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依据。未纳入年度审核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审核。

(二)按程序编制、核对工程结算文件。

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报送财政评审前,项目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工程结算编制及核对确认工作。具体编审要求详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编报要求》(附件1)。

1.建设工程结算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准规范、综合定额、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编制或者核对。

2.发包方应督促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文件。

3.发包方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

4.发承包双方对结算文件核对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日内按规定签章、确认结算文件;持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

(三)填报自查说明。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按要求填报《建设单位自查说明(工程结算)》(附件2),与工程结算资料一同报送(附电子版)。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照建设单位自查说明,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财政投资审核的工程结算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未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结算核对文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工程结算,省财政厅一律不予受理。

(四)规范工程结算资料报送。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项目资料规范要求》(附件3)向省财政厅提供或补充财政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1.报送工程结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收集齐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涉及工程结算的所有载体文件,编制汇总,立卷装订,列好目录,并与省财政厅办好资料交接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视作无效资料处理。省财厅不接受承包单位单方提交的资料。

2.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送审资料进行预审后,认为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送审评审资料或评审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向建设单位发出《评审项目补充资料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建设单位在限期内不能补充完整资料或没有及时反馈意见时,省财政厅在第一次补充资料通知书限期到期后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评审项目再次补充资料通知书》,第二次要求5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项目资料补充完整后,省财政厅正式受理送审项目。经上述程序催补后建设单位仍不能补充评审所需资料的,省财政厅将作出项目不受理或退审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7个工作日内领回送审资料。

3.工程结算财政审核过程中,一般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资料;确需补充的,应装订成册,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公章后按规定时限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登记确认。补充资料原则上不得增加送审结算金额,确需增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说明增加的理由、依据并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4.财政审核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通知要求及时办理项目资料的领回工作。

5.建设单位应当完整报送工程结算,除办理不完全结算的工程在异议解决后可补充送审该部分外,省财政厅原则上不予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就同一工程结算项目报送审的漏算、漏项、漏报部分的结算。首次报送时,建设单位应当一同报送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分期送审计划表》(附件4),明确分期送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分项控制的概(预)算金额。分期报送的工程结算合计不得超过批复的概(预)算。

三、按照及时规范的原则,配合开展财政审核工作

(一)及时送审工程结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项目发承包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结算,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向省财政厅报送工程结算项目。

(二)配合做好财政审核询证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送审的同时安排熟悉工程建设情况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做好财政审核询证工作,并积极协调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协助配合。项目相关单位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或不履行举证义务的,省财政厅可根据已有资料发出审核结论。

(三)及时反馈对审核结论性文书的意见。

省财政厅完成审核工作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稿,不再实行三方定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日内反馈同意、不同意或部分同意的意见。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反馈意见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清晰详细列明不同意的意见,并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关具体证明依据,否则,视为无效意见,不影响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的认定。

(四)规范财政审核工作延期申请程序。

为了确保工程结算项目财政审核工作按期完成, 项目建设单位在审核过程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事项,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且延期时间必须在30日内,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生效。

(五)及时按要求进行工程结算的整改工作。

工程结算项目正式受理后,在财政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终止审核工作,出具《项目退审意见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整改完善,符合条件后再送审,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1. 报送项目资料无法支撑审核结论的;

2. 项目建设程序上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

3. 项目建设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财政审核工作的。

4.项目存在超概算投资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编报要求

2. 建设单位自查说明(工程结算)

3. 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项目资料规范要求

4. 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分期送审计划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5629

附件1

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编报要求

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报送财政评审前,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方)、施工单位(承包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按以下规定及时进行编制、核对、确认并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确认文件。否则,省财政厅不予受理结算。

一、编制要求

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应由承包方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准规范、综合定额、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进行编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文件。

二、核对要求

发包方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按照下列要求核对工程结算:

(一)核对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

(二)核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执行不规范行为。

(三)核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扩大(降低)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等情况。

(四)核对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期管理、造价管理及其它合同履约情况,是否存在合同违约行为。

(五)核对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阶段文件、竣工文件、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单、现场签证单、结算辅助资料、其他资料等,审核上述资料是否齐全、完备、有效,审批意见是否明确规范,内容是否合理,有无详细审批依据,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签章是否合规齐全,是否存在逾期补签的情况,有无违背合同或招投标文件精神。

(六)核对竣工图、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工程洽商单、隐蔽工程等的实际实施情况;评审材料设备进场检验情况,实际使用产品是否与结算相符。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及相应计价规则、相应收费文件、规定等,对工程结算的内容全面、逐项进行核对,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核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核对结算范围有无超出施工范围,各承包单位之间有无重复结算;

2. 对固定价格合同,核对合同各项包干内容的完成情况;

3. 对可调价格合同,核对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中的工程量有无计算误差,是否存在多算、漏算、虚报工程量等问题,是否存在竣工图计量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重复的问题,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意见的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核对定额套用是否正确,工程量清单组价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材料设备定价是否符合合同精神,有无偏离市场价格;核对工、料、机涨落引起的价差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计价是否正确;核对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合理,有无重复取费;

4. 核对投标下浮及其他承诺的执行情况等。

三、确认要求

发承包双方对结算文件核对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日内按规定签章、确认结算文件;持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对异议部分做剔除处理并列明争议金额,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对或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

送审的工程结算和存在异议部分剔除的工程结算合计不能超出批复的相关概(预)算。

四、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核对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表、工程结算审核对比表(包括工程结算审核对比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审核对比表、单位工程结算审核对比表、分部分项工程审核对比表等)以及与核对确认结果相对应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耗用量实抽表),并附完整的竣工结算核对过程文件,形成完整的工程结算核对文件。

附件2

建设单位自查说明(工程结算)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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