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18-06-27 15:53:41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勘察证书等级:

人:

址:

法定代表人:

人:

址:

法定代表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建设地点:

(三)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四)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五)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六)资金来源: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源,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一)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二)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三)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四)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份。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一)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日开工,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数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二)收费保准及付费方式

1.本工程勘察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计取费用;

1)预算包干;

2)中标价加签证;

3)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

4)国家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收费项目的,由发包人、勘察人自行议定。

2.本工程勘察费:为 元(大

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 天内,发包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一)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数目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下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3.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4.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6.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供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7.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责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的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二)勘察人责任

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实现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承担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3.在工程勘察前,提供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已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期额50%的勘察费计 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前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 %逾期违约金。

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前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的 %

第七条 合同变更、终止及解除的情形

(一)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以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对方提出后不采取弥补措施的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2.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3.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安全责任

乙方在勘察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勘察程序和勘察规范的要求及规定组织施工,加强管理。在勘察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六盘水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六盘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勘察人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号:

(盖章) 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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