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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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XX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XX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XX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XX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其中XX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
2.2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
2/3,且

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
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xx企业贷款。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xx企业贷款。
3产品分类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
3.1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xx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含)以内的xx企业配套贷款、xx企业AUM言用贷款、xx企业小信用贷款、xx企业POS商户贷款、xx企业供销流量贷款xx企业质押贷款。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3.2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xx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xx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分行开办该2个产品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xx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xx模板开办业务。

4质量记录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
第二章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和条件
1.1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对于抵质押类xx企业贷款(指xx企业抵押贷款、xx企业配套贷款xx企业质押贷款,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2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对于非抵质押xx企业贷款(指除抵质押类xx企业贷款以外的xx企业贷款业务,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应在三级(含)以上,无信记录视同征信记录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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