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2-07-01 16:57:21

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系相当于合伙,股东通过公司的资产状况很容易地了解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相互行使监督权,且公司的股东更有条件防范出资不实,对出资不实地股东享有追偿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不能让其他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因此《公司法》第31条和第94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能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主体上说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主要会涉及到虚假出资的股东、已经完全出资的股东、已经成立的公司、公司债权人等主体。每个主体按照自己的地位有权向虚假出资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一般侵权责任。

上海注册公司解读增资的定义和意义以及增资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所谓增资就是增资公司现有注册资金,如50万注册资金现净增100万,则增资结束后营业执照将变成注册资金150万实收资金150

增资分两种:一种为净增就是上述所说,一种是补足

补足就是原有注册资金为50万实收为10万,现补齐40万这样的为补足增资,这种的公司法规定为自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两年内补足到位

公司增资有什么多方式如:现金,不动产,知识产权等都可以评估作价做为公司注册资金

上海注册公司中的移动网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什么?

答:为适应市场发展及管理需要,信息产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 291号)第八条规定的授权,适时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行《目录》于200341日起实施。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接入专项是指建立与移动网络直接连接的服务平台,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专项经营者提供接入移动网络的服务,定位服务等各种增值服务的业务。(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短信、彩信,WAP、铃声下载,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 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上海注册公司的法人资格有什么样的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凡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进行经营登记,申请经营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场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七、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联营企业,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公司注册好后,如何办理工商年检?

答:公司注册成立后第二年起每年3--5月份之前须办理工商年检,当年1231日前办出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按照工商规定,必须参工商年检.

每年71日前办出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须年检前审计!

每年71日后办出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直接参加年检!

提交:

⑴工商执照正副本

⑵工商IC

⑶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⑷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⑸审计报告

注册上海公司验资如何办理

注册资金必须具备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金融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方可向工商部门办理手续;

验资机构一般以公司发起人向其交付的人民币现金或合法的资产证明给予验资;

对一时交付验资全部资金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一定的短期帮助。

创业者在创设公司时有必要考虑:如何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怎样出资?

答: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于绝大多数创业者而言绝非难事,但是是否将注册资本设定为3万元则需考量。在商业信用普遍不高的 今天,太低的注册资本无疑自贬信用;此外,公司在申请相关特定资质或者贷款时,相关部门或银行也会有注册资本要求。因此,如果条件许可,应当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在设定注册资本额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公司运营的资金需求、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能力、两年内后续出资的能力、两年内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的融资渠道等。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即可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表。应当说明的是,可以分期出资并不意味着可以只出首期,除非经依法减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除可以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高达70%。当然,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此外,对内,该出资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就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新公司登记条例规定,如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这一规定的具体操作尚待工商部门确认,因为公司尚未成立时,一些以登记为财产权转移条件的财产,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法转移。原来规定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转移则较为合理,且这种转移应当以相关部门受理文件证明,毕竟某些财产权如商标权转移耗时较长。

是否任何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能作价出资

答:尚待工商等部门明确。公司登记条例已经明确,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因其不能依法转让,因而不能作价出资。

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优惠,企业如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

答:首先是要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门,即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负责,即以软件协会作为其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不参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只对企业的认定做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

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人与其他类型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而公司的财产独立性是公司有限责任性的基础,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条规定了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但该规定比较原则且可操作性弱,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本文试图从股东虚假出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入手,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为脉络,阐述股东虚假出资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 股东虚假出资的类型: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虚假出资主要的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 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 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虚假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意思的自治原则共同制定的公司以及股东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因此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公司章程一经签署,其效力就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其他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虚假出资的股东从何时开始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虚假出资股东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基于对公司章程的违反,依据合同生效的理论,公司章程一经签署立即生效,因此 无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成功之后,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间届满时未如实缴纳出资,即可提起违约之诉,虚假出资的股东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二) 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无论股东存在哪种出资不实形态,都构成对公司财产侵权。《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发到这里(三)股东代表诉讼权,当虚假出资股东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虚假出资人操纵了董事会等情况出现时,公司可能不会向虚假出资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这时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将无法保证。为了保证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其他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虚假出资的股东要求侵权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派生诉讼提起的前提是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四)公司和债权人之间一般存在合同关系,当公司由于股东虚假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即,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怠于行使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追索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对公司享有的代位权,直接要求违法股东清偿其债务。

 (五)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系相当于合伙,股东通过公司的资产状况很容易地了解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相互行使监督权,且公司的股东更有条件防范出资不实,对出资不实地股东享有追偿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不能让其他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因此《公司法》第31条和第94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能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主体上说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主要会涉及到虚假出资的股东、已经完全出资的股东、已经成立的公司、公司债权人等主体。每个主体按照自己的地位有权向虚假出资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一般侵权责任。

公司变更所需提交的材料

公司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本复印件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盖公章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

七、公司原验资报告

八、股东会决议

九、帐户管理卡

外商投资公司注册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要求明确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委托有效期限)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

登记期限: 1 、名称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 、设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职业状况承诺书 5 、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7 、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服务热线:400-010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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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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