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

发布时间:2018-09-30 06:25:53

言论自由...

  (本文系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的章节之一。)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  ──《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  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生活在自由国家与生活在独裁统治下的根本区别。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形容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虽然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民主的精髓,但他们对《第一条修正案》给不同类型的言论究竟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看法并不一致。比如,修正案是否保护针对某个族裔或宗教的泄愤言论?是否保护有可能立即煽起暴力的'争斗言论'?淫秽材料是否也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伞之下?商业言论──公司推出的广告或公关材料──是否应得到宪法保护?几十年来,围绕这些问题的辩论在政府和社会中始终存在,而且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形成共识。但是,这既不奇怪,也不令人担忧。自由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概念,随着新思想的出现,这个有重要意义的辩论将不断继续。如今,互联网的问世,又给如何理解《第一条修正案》在现代社会中保护言论自由的含义,提出了最新的挑战。  * * * * *  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是一直都像今天这样包罗万象。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18世纪中叶撰写著名的《英国法律评注》(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时,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是'无预先制约'('lack of prior restraint')。他的意思是,政府不能够阻止某个人表达或发表他所信仰的观念,但一旦这个人说出的话属于被禁言论,他可以受到惩罚。英国人,如同古希腊人,对三种类型的言论实行法律限制──煽动(对政府的非议)、诬蔑(对个人的非议)、亵渎(对宗教的非议)──每一种言论都被定为'诽谤'('libels')。三种言论中,最关系到政治自由的是煽动性诽谤,因为布莱克斯通时代的上层统治者认为,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批 评,即使属实,也会因损害人们对政府的信心而扰乱公共秩序。按布莱克斯通的意思,政府虽然无法制止一个人批评政府,但可以在他批评政府之后惩办他。  在1718世纪,不列颠王国政府起诉了数百起诽谤案,并且经常施以残酷的惩罚。当威廉·吐恩(William Twyn)声言人民有权反抗政府时,他被以煽动和'设想国王毙命'罪逮捕、定罪。法院判他绞刑、阉割、断肠、分肢,然后断头。由于发表言论后会受到这样的惩罚,所谓无预先制约并没有多大意义。  来到北美的英国移民带来了英国的法律,但从早期开始,理论与实践、法律文字与实际应用并不一致。殖民地议会通过了数项言论规定,但无论是皇家总督还是地方法院似乎都没有大力执行。而且,在著名的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案发生以后(见第四章'新闻自由'),殖民地的人把'属实'确立为反驳煽动诽谤指控的辩护依据。虽然一个人仍可因批评政府或政府官员而受到指控,但现在被告可以出示言论属实的证据,由陪审团决定是否正当合法。  从1791年各州批准《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 ……')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国会只通过一项限制言论的法律,即1798年的《煽动叛乱法》(Sedition Act)。这是从与法国的短暂冲突中产生的一项先天不足的法律,它在三年后失效。虽然这项法律受到广泛和应有的指责,但值得注意的是,它将'属实'确定为辩护根据。在1861年到1865年的美国内战期间,也曾出现过几项针对煽动行为的有限规定,但对《第一条修正案》'言论条款'的真正辩论,起始于1917年通过的《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和《1918年反叛乱法》(Sedition Act of 1918)。辩论是公开的,美国人民、国会和总统都参与进来,但最重要的是,辩论走上了法庭。  最初一批提交到最高法院的案子,涉及战争时期的一些旨在禁止干扰军事和批评政府的措施,法院一开始持赞同意见。最高法院法官似乎告诉人们,虽然法律规定言论自由,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时期──特别是在战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对言论实行限制。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关于'申克诉合众国案'的意见书(Schenck v. United States, 1919)  我们承认,在许多地方和在平常时期,传单所言之一切应属被告的宪法权利。然而,每一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它所发生的场合。即使是对言论自由的最严格保护,也不容一个人在剧院谎叫失火制造混乱。每个案子都应考虑,这些话用在这个场合、出于这样的性质,是否构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以致会造成那种国会有权防范的严重恶果。这是一个邻近度和程度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时期,很多可以在和平时期发表的言论会妨碍作战,因此,只要军人仍在战场,就不能允许那些言论,而任何法院亦不得视其为宪法保护的对象。  霍姆斯检验'明显而现实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标准似乎非常有道理。是的,言论应该自由,但它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常理(对在满座的剧院里喊叫'着火'的人有必要惩办)和紧急战事,有时要求对言论加以限制。将近50年来,检验'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标准被法院用于多种不同场合,它似乎是一个确定言论自由界线的简便和直接了当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从一开始就遇到问题,言论自由在美国有着深厚的传统,批评人士向政府打击反战意见的做法和法院对这种做法的认可提出挑战。  言论自由史上的伟大声音之一,是哈佛大学举止温和的法学教授小泽卡赖亚·查菲(Zechariah Chafee, Jr.)。查菲来自一个富有和社会地位显赫的家庭,毕生致力于保护所有人在不受政府报复的情况下畅所欲言的权利。他的主张在当时和现在都被很多人视为相当激进,即:即便在战争时期、在群情高涨的时候,也必须保持言论自由,因为这时候人们需要听到双方的论点,而是不仅听到政府希望让人们知道的一面之词。  《言论自由》─ 小泽卡赖亚·查菲(Freedom of Speech, 1920)  我们也不能以这是战争时期、《宪法》明文授权国会建立军队为理由而不顾言论自由。《第一条修正案》是那些刚刚经历过战争的人们所起草的。它若有任何意义,那就是,必须限制明文授与国会的权力──国会没有其他权力,而且必须限制政府的活动,因为政府的活动,即邮政和战争行为,最容易干扰自由的讨论。  言论自由的真谛似乎如此。社会和政府的最重要目的之一,是找出并传播大众所关心的事务的真相。这唯有通过绝对无限制的讨论才能做到,因为……一旦让某种力量介入辩论,这个力量究竟是站在谬误一边还是站在真理一边,完全是机遇性的,而真理就失去了在较量中的自然优势。但政府还有其他功能,如维持秩序、教育年轻一代、防御外来侵略。无限制的讨论有时干扰这些功能,届时必须与言论自由相平衡,但言论自由应该在这个天平上占非常大的分量。这一政治智慧的原则经《第一条修正案》而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战争时期,言论应该自由,除非某项言论明显构成对战事的直接和危险干扰。  在此之前,查菲曾经在他的文章中阐述过这些观点,后来,在霍姆斯对申克案作出裁决后,查菲与霍姆斯会面,并使这位法官认识到他的决定不正确。同一年,在又有一起煽动案被提交法院审理时,多数法官运用'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标准,确立被告犯有煽动诽谤罪。出乎人们意料的是,这个标准的创立人霍姆斯大法官和他的同事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大法官对此表达了强烈不同意见。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对'阿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的不同意见(Abrams v. United States, 1919)  因表达观点而受起诉在我看来似乎完全合逻辑。假如你毫不怀疑自己的观点或实力并全心希望得到某种结果,那么你自然要通过法律表达你的意愿并排除一切反对意见。允许反对派讲话似乎意味着,你认为那些言论无足轻重──就好像当一个人称他把圆变成了方的时候一样,或者意味着你不真正在乎结果,再要么就是你对自己的实力或观点感到怀疑。但是,人们一旦看到岁月给昔日分庭抗礼的种种信仰带来的起落沉浮便会相信──甚至超过相信自己的行为基准──达到人们所渴望的最理想境地的更好途径是思想的自由交易,对一种思想是否是真理的最好检验,莫过于它在市场竞争中令人接受它的能力,真理是实现他们的愿望的唯一可靠基础。无论如何,这是我们《宪法》的理念。这是一个实验,就像整个生活是一个实验一样。我们即使不是在日复一日,也是在年复一年地把获拯救的赌注压在以不完善的认知作基础的预言上。虽然这个实验是我们制度的一部分,但我认为我们应该永远警惕,不要试图对我们所憎恶的和我们认为杀气腾腾的观点言论施加限制,除非它们有可能立即构成对合法和紧迫的法治需要的干扰,进而为了国家安全必须即刻予以限制。我完全不同意政府提出的那种称《第一条修正案》使有关煽动诽谤罪的普通法继续有效的论点。在我看来,这个论点似乎不符合历史。我认为合众国多年来已通过退还罚款而表现出对1798年《煽动叛乱法》的悔改。只有当如果等待历史拨乱反正会在当前造成危险的紧急情况下,才可对'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这项总原则作出例外。当然,我这里仅涉及观念的表达与宣传,因这里只涉及这些,令我遗憾的是,我无法以更有力的语言表达我的看法,这就是,由于给这个指控定罪,被告被剥夺了受《合众国宪法》保护的权利。  霍姆斯对阿布拉姆斯案发表的不同意见,常被认为是最高法院把言论视为民主社会的关键权利的开端,民主是基于思想的自由市场的概念也由此产生。有些思想观念可能不受欢迎,有些可能令人不安,还有些可能是谬误的。但是,在民主国家,必须给所有这些思想观念平等的表达机会,同时相信,错误、卑鄙和无用的观念将被正确的观念所取代,而这些正确的思想将以民主的方式推动进步。霍姆斯的'市场'比喻是对思想自由的支持,因此它至今仍得到很多人的赞赏。  '思想市场'的理论也涉及民主的奠基原则之一:人民决策的权利。200年前,托马斯·杰斐逊把他对民主的信念建立在人民有为自己作出正确决定的良好判断力这点上。应该由人民,而不是他们的统治者,通过自由讨论和随后的自由选举来决定他们面临的重大问题。如果一部分人因为他们的看法令人不快而被阻止发表意见,那么,公众作为一个整体,就失去了达到最佳结果所需要的对全部事实和观点的考量。  霍姆斯或其他任何人都不曾说过对言论有限制;相反,最近数十年的大部分辩论集中在如何分清受保护和不受保护的言论的界线。辩论的核心是:'我们为什么用宪法的保护伞保护这类言论?'具有普遍共识的一点是,无论《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条款'保护什么,它肯定保护政治言论。因为,如杰斐逊和麦迪逊所充分理解的那样,没有政治言论自由就不可能有民主社会。这一观点的原理,同时大概也依然是美国历史上对言论自由的最精辟注解,体现在路易斯·布兰代斯答法官为涉及州煽动诽谤法的一个案件所写的意见书中。  最高法院的大多数法官根据'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这一标准,裁决加利福尼亚州有关煽动诽谤罪的法律符合宪法,因为法院认为,州政府有权惩罚那些滥用言论权'发表有损公共福祉、有助煽动犯罪、扰乱公共治安、或危害组成政府的基础和威胁推翻政府的言论'的人。布兰代斯与霍姆斯都持不同意见,布兰代斯并在他的意见书中确立了《第一条修正案》和政治民主的关系,从而──如卡多索大法官后来所述──使言论自由成为其他自由存在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关于'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的意见书(Whitney v. California, 1927)  为就这些问题作出合理的结论,我们必须牢记为什么一个政府,在通常情况下,没有权力禁止被大多数公民认为是错误的、会带来各种恶果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说教。  为我们赢得独立的一代人认为,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使人有自我发展的自由,在政府领导下,商议应该比臆断更有威力。他们既视自由为目的,也视它为手段。他们相信,幸福的秘诀是自由,自由的秘诀是勇气。他们相信,自由思想、自由表达思想是找到和传播政治真理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言论和集会自由,讨论属于徒劳;有了这些自由,讨论一般足以防止有害说教的传播;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民众的无动于衷;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职责;这应该是美国政府的基本原则。他们认识到一切人类社会机制会面临的危险。但他们知道,不可能仅仅靠人们对违法要受惩治的恐惧感来维护秩序;压制思想、希望和想象力是危险的;畏惧滋生压迫;压迫滋生仇恨;仇恨威胁政府稳定;安定取决于让人们有机会讨论任何不满和解决方案;纠正邪恶之说的恰当方式是提出真善之理。他们相信通过公开讨论讲道理的力量,因此而不用法律压制言论的声音──后者是以力相争的最恶劣表现。他们认识到有时会出现占统治地位的多数人的专制,因此对《宪法》作出修改,以便保障言论和集会自由。  仅仅是害怕遭受严重伤害不能成为压制言论和集会自由的理由。人们曾惧怕巫师而焚烧妇女。是语言使人类得以摆脱荒诞的恐惧。若压制言论自由,必须有正当理由担心自由的言论会导致严重恶果;必须有正当理由相信所担心的危险迫在眉睫;必须有正当理由相信所防范的恶果将是极其严重的。……  靠革命为我们赢得独立的一代人不是懦夫。他们不畏惧政治变革。他们不是以牺牲自由来巩固秩序。对于勇敢、自立、相信民治中的自由和无畏的理喻力量的人来说,除非所担心的恶果是如此迫在眉睫以至不容展开全面讨论,否则任何出自言论的危险都不会是明显和现实的。如果有时间通过讨论揭露错误和假象、通过教导避免恶果,那么,应采用的方式是更多地畅所欲言,而不是压制人们的声音。压制只可出现在紧急情况下。这是欲容纳自由的政权所必须实行的原则。依我之见,这是《宪法》的要求。因此,美国人民永远可以通过证明不存在紧急情况而向限制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法律发出挑战。  在布兰代斯看来,民主体制中最重要的角色是'公民',而要履行这个角色的职责,就必须参与有关重大事务的公共辩论。一个人如果不敢讲话,不敢说不受人欢迎的事,那么他或她就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除非让持不同意见的人自由表达他们的观点,人们也无法对所有的可能性作出权衡。因此,言论自由是民主程序的核心。  这个道理似乎如此不言而喻,人们可能会问,它为什么没有得到普遍接受,甚至是在美国?原因并不难找到。支持不受欢迎的观点需要有公民勇气,正如霍姆斯与布兰代斯所指出的,多数派很少愿意听到对公认观点的挑战。防止多数人压制反对派的声音正是制宪者制定《第一条修正案》的原因。思想自由的原则──正如霍姆斯作出的著名论述──'不是指让我们所同意的思想有自由,而是指让我们所痛恨的思想有自由'。  这不是一个容易接受的概念。在战争等局势严峻的时期,往往难以做到允许一些人利用民主的工具攻击民主的基础。显然,霍姆斯和布兰代斯的谆谆教诲在冷战初期似乎被人们忘却了。1940年代末,政府迫害美国共产党(American Communist Party)领导人,指控他们宣扬用武力推翻政府和阴谋传播共产主义思想。从1920年代以来一直愈加强调《第一条修正案》对言论的保护作用的美国最高法院,此时显然一反往常。法院多数派虽然承认美国共产党不构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但仍然裁定他们的言论代表一种'坏倾向',有可能颠覆社会秩序。  就像上一代的霍姆斯和布兰代斯大法官为不得人心的社会主义者辩护一样,雨果·布莱克和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如今成为言论自由和少数派权利的捍卫者。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对'丹尼斯诉合众国案'的不同意见(Dennis v. United States, 1951)  有时甚至言论也丧失了宪法保护。在某一年无关痛痒的言论,也许在另一年会煽起毁灭性的烈焰,以至为了共和国的安全必须予以制止。这是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含义。当情形如此危急以至没有时间避免言论将造成的恶果时,要予以制止。否则,使国家强大的言论自由会使国家遭到毁灭。但是,言论自由是常规,而不是例外。对言论的限制若要符合宪法,其依据绝不能仅仅是惧怕、仅仅是强烈反对、或者仅仅是深恶痛绝。必须存在那种如果允许这一言论,就很可能立即对社会造成伤害的情形……。  在美国,(共产党人)是没人稀罕的思想的惨淡经营者;他们的货色仍然滞销。如果我们是从司法认知的角度出发,我就不可能说共产党在这个国家是如此强大或如此有战略部署以至必须对他们的言论实行压制。如果我们是以司法认知为根据行事,这就是我的观点。而仅仅是相反意见的陈述便说明,我们多么需要先了解事实,再采取行动。偏见、仇恨或无端的畏惧都不应该成为这一郑重举动的依据。只要没有明确和客观的证据证明邪恶之势所鼓吹的危险迫在眉睫,其他任何情形都不足以牺牲言论自由。  在冷战的歇斯底里过后,美国人逐渐认识到霍姆斯和布兰代斯以及后来布莱克和道格拉斯的主张所包含的智慧。消除''言论的办法不是用压制,而是用''言论,以一个观念克另一个观念。事实上,许多在今天被认为是正确合理的事情曾经被当作异端邪说,如废除奴隶制或妇女投票权。虽然多数人总会在激进思想攻击自己所珍视的信念时感到不快,但作为宪法法律,美国民主的政策是,无论多么不得人心的言论都必须得到保护。1969年,法院终于完全取消了煽动诽谤罪之说,人们不再会因宣扬被多数人谴责为颠覆性的思想而遭受起诉。  * * * * *  在抗议美国卷入越南战争的高潮时期,许多公民自由论者担心,美国的这种交战状态是否会像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冷战时那样,再次让压迫言论的势力抬头。很多人担心会发生最糟糕的情况,但令他们意外的是,这个国家从容地处理了反战抗议。这并不是意味着所有美国人都喜欢抗议人士的言论,或者他们不想禁止有些人的言论或甚至把他们关入监狱。然而,他们接受了这样一个观念:在民主制度下,人们有抗议的权利──高声地、有时还是以粗野的方式;但是,在围绕美国是否应置身东南亚这个问题的重要辩论中,必须让所有人发表意见。  艾奥瓦州德梅因市13岁的玛丽·贝丝·廷克(Mary Beth Tinker)等中学生当时佩戴黑色袖章上学,以示抗议越南战争,校方以他们的行动干扰学习为由将他们停学。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造成任何干扰,而是校方担心,如果学校被视为准许学生在校进行反战抗议,会引起市民反响。  最高法院在针对与越战相关的最重要案子之一的裁决中表明,就政治言论而言,中学生在跨进校门后并没有丧失他们的宪法权利。相反,学校如果确实是培育公民意识的场所,就需要给学生机会,让他们懂得,他们有权利表达不受欢迎的政治观点而不受学校当局的惩罚。  玛丽·贝丝·廷克的话  那是个有自己活动内容的青少年组织。……我们决定戴黑袖章上学。那时候(1965)反越战运动开始扩大,虽然还远远没有达到后来的程度,但全国各地有相当一些人参加。我记得一切都是那么令人激动;所有人都为这个了不起的信念携起手来。我还小,但我仍可以成为其中一分子,而且仍然有重要作用。这不仅仅是成年人的事,小孩子也受到尊重:我们有话要说时,人们注意听。  所以,那时候我们就计划了戴袖章上学这件小事。计划在进行中,我们没认为有什么了不起。我们完全不晓得会有那样严重,因为我们已经举办过一些其他的小型示威,什么事也没发生。……  我们戴袖章的前一天,这件事不知怎么在我的代数课上被提起来。老师非常气愤,他说,如果班里的任何人戴袖章上学,就将被赶出他的课堂。我们接着就得知,学校行政当局作出决定,禁止佩戴袖章。……任何戴袖章的学生都会被停学。  第二天,我去上学,整个上午都戴着袖章。同学们议论纷纷,但都很友好,没有恶意。我午饭一过就坐进了代数课教室。老师走进来,每个人都好像在悄声议论;他们不知会发生什么事。然后一个人来到教室门口说,玛丽·廷克,你到走廊里来。然后他们把我叫到校长办公室。……  校长态度相当恶劣。之后他们就把我停了学。  多年以后,反对另一届政府的外交政策的人在抗议时焚烧美国国旗,并立刻遭到逮捕。他们的辩护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裁决,他们的行为,虽然在多数美国人看来值得痛斥,但仍然属于'象征性的政治言论',因此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也许,那个案子中最有趣的意见是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的解释。他说明了为什么虽然他同上百万美国人一样痛恨烧国旗的行为,但他仍然认为法院必须判这样的人无罪。  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对'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的赞同意见(Texas v. Johnson, 1989)  客观事实是,我们必须有时作出自己不喜欢的裁决。我们那样裁决是因为那是正确的,即根据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和《宪法》必须得出那样的结论。我们是如此信守这一程序,以至除极少数案例外,我们绝不会对结果有迟疑或表示厌恶;这可能是因为担心那样做会破坏主导裁决的重要原则。本案属于那种极少数案例之一。……  虽然任何标志所代表的往往都是我们自己赋予它的意义,但国旗一向被用来表达美国人的共同信念,对法律与和平的信念,对人类精神所寄予的自由的信念。今天这个案子迫使我们认识到坚持那些信念所需付出的代价。国旗保护蔑视它的人,这一点虽然痛苦,但至关重要。  虽然法院的这个裁决曾招致一片抗议声浪,但慢慢地,随着理性声音的出现,抗议声逐渐消失。对言论自由的最旗帜鲜明的辩护,来自前越战战俘詹姆斯·沃纳(James H. Warner)。  詹姆斯·沃纳1989711日写给《华盛顿邮报》(The Washington Post)的信  当我(从越南获释后)走出机舱时,一抬头看见了国旗。我屏住呼吸,眼泪夺眶而出,我含泪向国旗敬了一个礼。我对国家的爱从来没有像那个时刻那样强烈。……我不能让自由打折扣。见到烧国旗让我心痛,但我不与那些想惩罚烧国旗的人为伍。……  我记得在(北越人进行的)一次审讯中,他们给我看一些抗议越战的美国人烧国旗的照片。'看,'那个军官说,'你们国家的人抗议你的事业。这证明你是错的。'  '不,'我说,'这证明是我正确的。在我们国家,我们不害怕自由,即便这意味着有人不同意我们的意见。'那个军官立刻跳起来,脸色怒得发紫。他用拳头砸着桌子,尖叫着让我闭嘴。就在他咆哮的时候,我惊讶地在他的眼里看见了痛苦和畏惧的神色。我从没有忘记过那个神色,也没忘记过我使用他手中的武器──那张烧国旗的照片──回击他所带来的满足感。……  我们不需要修改《宪法》去惩罚那些焚烧我们国旗的人。他们烧国旗是因为仇恨美国和畏惧自由。有什么能够比针锋相对的自由思想更能刺痛他们呢?传播自由。…… 不要畏惧自由,它是我们手中最好的武器。  布兰代斯大法官70多年前的教诲产生了效果──回击坏言论的方法是更多言论,从而使人们得以了解、辩论和选择。  * * * * *  如果人们一般能够对政治言论自由给予接受,那么对其他类型的言论呢?《第一条修正案》是否像雨果·布莱克大法官(任职于1937年至1971)所解释的那样绝对,以至政府不得审查或惩罚任何类型的言论呢?还是说,是否有某些言论不在'言论条款'的保护伞之下?作家、艺术家、商人、偏执狂、抗议人士、互联网记者发表的任何言论,无论多么冒犯或令人不安,是否都得到《宪法》的保护?对这些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在这些问题上没有社会共识;也没有最高法院针对各种言论的明确裁决。随着公众情绪的变化,随着美国社会越来越多元化和开放,随着新兴电子技术越来越渗透到美国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一条修正案》的含义像过去常见的那样,再次发生变化,特别是在非政治性言论方面。  1940年代早期,最高法院以相当明确的语言宣布,《第一条修正案》不保护淫秽或诽谤言论、争斗言论、或商业言论。但法院在最近几十年里受理了所有这些方面的案子;虽然没有对这些言论给予全盘保护,但确实把很多内容纳入了'言论条款'的保护范围。对法官的裁决不乏批评意见,而且可以保险地说,如果法官为这些问题绞尽脑汁,那么在公众舆论方面也同样充满了迷茫和不同意见。而这是应有的情形。最高法院不可能指望人们对法官的裁决俯首听命。相反,法院常常反映出社会和政治风俗的变化;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尽力辨明制宪者的初衷的同时,还必须努力把初衷的精神运用到现代生活的现实中来。这一点有时候不难做到。但是,即使在法院作出艰难和有争议的裁决时,例如烧国旗一案,也必须有一定的公众理解为基础,也就是,他们了解为什么有必要作出这样的决定,以及这个决定与更广义的现代生活的连带关系。  法院和人们所面对的难题是,如何划分受保护与不受保护言论的界线。有些方面,如给淫秽言论下法律定义,一直没有得到公众的支持,原因是,淫秽这个概念本身就不是客观和容易定性的。正如法院所指出,一个人的淫秽之词对另一个人可能是抒情诗;冒犯这个人的言论,不一定冒犯那个人。但是,这属于《第一条修正案》所要保护的内容吗?艺术表现方式,特别是在它们背离当今的美学或道德标准时,是《第一条修正案》的制定者有意保护的对象吗?  同样,美国20多年来一直都在辩论所谓金钱对选举程序的侵蚀。曾经出现过多次努力,旨在控制竞选筹款和用款方式,并限制个人捐献的数额。但是,多年前,最高法院裁定,资金从某些意义上来说是言论,当用它来进一步表达政治主张的时候,不可对它实施限制。由此,人们看到又一个有待澄清的问题,这就是,言论自由的观念究竟可被延展到什么范围而不至与其他同样宝贵的民主观念──如公平选举──发生抵触。  或许,美国人民和司法制度正在面临的最艰巨任务,是确定《第一条修正案》将如何保护新型电子技术。万维网(Worldwide Web)是否只是霍姆斯大法官所说的思想市场的又一种形式?鉴于也许有一天世界上的每一个家庭都能接触到网上信息,每一个人都有机会上网向全世界表达自己的观点,《第一条修正案》是不是变得没有意义了?  在美国,人们在继续就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很多问题展开辩论──在法庭、国会听证会、总统委员会、大学、公共论坛,也在个人家庭中。在人民的各项权利中,没有哪一项比言论自由更受珍视,更容易受到观念变化的影响。但大多数美国人认识到,就像布兰代斯大法官所指出的,他们作为公民的责任,使他们不仅有机会提出不受欢迎的观点,而且也必须听取其他人表达他们的观点,只有这样,民主程序才会有效。霍姆斯大法官说过,《第一条修正案》不是为了保护与我们一致的言论,而是为了保护我们所痛恨的言论。虽然这一点并不总令人舒坦,但人们承认它千真万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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