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抵押贷款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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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和信贷资产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向贷款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前款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称抵押人;贷款人称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条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抵押贷款形式
第五条抵押贷款分逐笔抵押和最高额抵押两种形式。
贷款人向借款人每发放一笔贷款,需办理一次抵押手续的,为逐笔抵押。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在最高贷款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贷款额作担保的,为最高额抵押。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最高额抵押为最高余额抵押。最高额抵押的期限,由当事人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实行最高额抵押的,贷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三章抵押设定
第八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