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3-05-28 11:21:55

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在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区直属分局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2、清城区范围内,未参保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职工

3、具备法人主体

二、需提交资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情况等基本情况,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意见栏应如实填写用人单位意见并加盖用人单位合法法人印章。

2、申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职工本人死亡的,同时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等复印件)及其死亡证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表。

6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7、用人单位的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场所、受伤职工、受伤经过、伤情诊断、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

82名在场证明人证明事故发生经过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①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②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④驾驶证、行驶证。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四、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工伤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申请的,职工可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到我局提出工伤申请。

2、遇特大事故及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电话报我局。联系电话:3939078

清远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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