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1 00: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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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营与专控
【发文字号】运行盐办函[2002]7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2.05.08
【实施日期】2002.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运行盐办函[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现就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多品种食盐纳入食盐管理范围
多品种食盐是在食用盐中添加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微量元素、调味剂或对食盐进行深加工后的产品,属于食盐。为避免重复发证,决定取消多品种食盐准产证,将其纳入食盐管理范围。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多品种食盐的审查工作在2002年底换发食盐定点生产证书时一并进行,不再重复办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多品种食盐按以下程序申请食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证书。
二、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产品要求
1、必须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2、生产的多品种食盐须经国家轻工业海湖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具备多品种食盐检验能力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检查合格。
3、生产多品种食盐添加的微量元素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中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4、多品种食盐的包装应标注生产证书编号及卫生许可证证号,并实事求是地表述产品内容(包括添加剂名称、含量、作用),其他标识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