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14 15:59:42

【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处置“僵尸企业”

的指导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钢铁行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国发〔2018〕46号)精神,推动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升我省产业综合竞争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发展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更加注重标本兼治、优胜劣汰、建立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推动产能退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引导,企业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充分尊重企业意愿,鼓励引导其主动承担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责任,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避免“拉郎配”。

2.坚持政府推动,依法处置。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妥善处置债权债务纠纷,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3.坚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立足产业基础和长远发展,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不搞齐步走、一刀切,统筹推进“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矛盾突出的行业作为突破口,将处置“僵尸企业”与去产能相结合,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4.坚持分类处置,维护稳定。根据不同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出清途径稳妥推进,尽量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准确研判潜在风险,周密制定处置方案,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