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0: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公司”)全面、及时了解面临的风险状况,提高对风险的预见性和应对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洗钱风险、声誉风险、信息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的全程管理。
第三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为公司各类风险可测、可控和可承受提供合理保证,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以及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四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全体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全过程。
公司旨在建立集团层面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二)制衡性原则:公司建立不同部门/业务线、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各级部门/业务线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
(三)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在对风险进行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对重要业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管理。
(四)适应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组织架
构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市场、技术、监管及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五)成本效益原则:风险管理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五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董事会及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及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相关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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