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考点:南京条约签订的时间、内容和性质(有答案)
发布时间:2023-04-16 09: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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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条约》签订的时间
1842年,英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2.《南京条约》的内容(1)割香港岛给英国;(2)赔款2100万元;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4)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3.《南京条约》的附件及其内容:
1843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英国从中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居留等特权。
4.《南京条约》的性质: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5.《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的相关内容(拓展点)>>>>条约名称望厦条约签订双方>>>>中美签订时间1844年
条约内容美国享有英国在中国的一切特权;美国可在通商
口岸建立教堂、医院;扩大领事裁判权
黄埔条约>>>>>>>>>>>>>>>>中法1844年
协定关税、五口通商、领事裁判、片面最惠国待遇
条约危害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列强侵略进一步加深。
易错微析
1.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易出错。
领事裁判权:是指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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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现时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此种待遇称为"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取得必须有条约为根据。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但清朝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往往只片面规定该缔约外国得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