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项反措

发布时间:2020-08-06 01:48:40

前言

我公司根据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于2001年1月份颁布实施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这两年的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与我公司设备、系统不相适应的问题,另外,在此期间我公司两台机组的设备系统进行了较大的变更和改造,为了使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反事故技术措施》更加符合实际,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真正起到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发生的作用,特由生产技术人员重新修编制定国华盘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反事故技术措施》,从而确保我公司两台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1. 防止火灾事故

1.1电缆防火

1.1.1 电缆放置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防止踩踏电缆,造成电缆折断,发生火灾事故。

1.1.2 对全公司的电缆孔洞,电缆夹层、电缆通道的防火门、防火墙进行完善、整改,以防止火源进入和火势蔓延。

1.1.3 电缆构架上电缆槽盒内的杂物、易燃物应清理干净,并加装盖板,防止电焊和其它火种、火源掉入电缆槽盒内。

1.1.4 对进出控制室、YKTC间、热控盘台柜的电缆孔洞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密;因检修工作需要打开电缆封堵,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1.1.5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与热源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0.5米,动力电缆1.0米,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1.6 对电缆中间接头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1.1.7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定期巡检制度,用红外线测温仪定期对电缆全面检查,对中间接头建立测温台帐,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1.8 建立健全蓄电池、电缆沟等防火重点设备的防火责任制,对所辖设备区的灭火器材定期检查。

1.1.9 对电缆责任区进行分工,落实责任制,执行定期检查清灰制度,保证电缆不积粉。

1.1.10 针对煤粉较大的锅炉、燃煤设备各电缆桥架,应定期清扫。

1.1.11 检查就地盘柜的积粉情况,及时通知检修班清扫。

1.1.12 燃料系统各配电盘柜门、电气小间门必须在关闭状态,以防进粉、积粉。

1.1.13 保证电缆封堵、槽盒的完好,如在放电缆过程中需破坏封堵要采取临时措施,工作结束后要立即恢复。

1.1.14 设备改造时,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1.1.15 电缆沟道内无积油或渗油,防止充油电气设备的油流入电缆隧道内,在设备起火时引燃电缆。

1.1.16 应保持电缆沟道内无漏水、积水和电缆浸水现象,防止长期浸泡电缆,造成电缆绝缘降低而发生短路,造成火灾。

1.1.17 严格控制在电缆附近、隧道内的动火作业。

1.2汽机油系统防火

我厂机组油系统较庞大,而且电建在安装时存在一定的缺陷,调节系统虽然已经采用了抗燃油,但热源附近的法兰较多,而且抗燃油的压力较高,润滑油系统的用油量为47m3,油箱的容积较大。密封油系统的部分阀门还是铸铁门,易破损,同时压差阀在2Kg/cm2以下时,调整不灵活,时常超压,容易使油进入发电机中,鉴于以上情况的存在,我们针对于此需采取以下措施:

1.2.1 抗燃油系统的法兰均采用止口法兰垫片,垫片用1mm以下的耐油石棉垫,周围热源的保温用铁皮包好,有油渗出后,立即用布擦拭。

1.2.2 润滑油系统中的法兰垫片,用1mm以下的耐油石棉板,系统的渗漏点控制在0.3%以下,减压阀动作可靠,将油压控制在0.12Mpa±0.005Mpa,排烟系统工作正常,负压值在20-40H2mm,事故放油门将电动改为手动,并挂“禁止操作”牌。在门轮上做罩,印有“禁止操作”的标志,事故油箱每年检查一次,防止其不能正常工作,检修中或运行中滤油机滤出的废油,通过废油收集系统送至化学,防止到处乱倒,附近的热体保温应良好,有油进入时应及时更换。

1.2.3 密封油系统的压差阀通过调研选型后,及时更换为可全程跟踪、动作灵活、可靠的压差阀,部分铸铁门更换防止其损坏后,造成泄漏。

1.2.4 所有管道的支吊架,均应安装牢固,管道能自由膨胀。

1.2.5 系统中的油管道应每年检查一次,防止管道磨损,造成漏油,有可能磨损的地方要进行可靠的隔离。

1.2.6 特殊消防装置良好备用且定期检查和试验特殊消防装置。

1.2.7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靠近油系统明火工作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且严格执行动火监护制度。

1.2.8 消防器材、消防栓良好备用,并定期检查,不得挪作它用。

1.2.9 运行每小时检查油系统一次,发现渗漏和泄漏及时联系检修处理。

1.3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1.3.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

1.3.2 进出入油区必须在发电部燃料班长处办理登记手续,并认真履行油区的有关防火规定。

1.3.3 油区的工作人员着装、工具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1.3.4 重油及柴油在运行中及油罐的温度必须控制在规程要求范围之内,加热蒸气的温度必须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3.5 油区的避雷装置及输卸油管道应有安全、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

1.3.6 油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易着火的临建应拆除。

1.3.7 卸油及输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1.3.8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时,必须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1.3.9 油管道法兰、阀门、油泵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渗漏要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道、保温层。

1.3.10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的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1.3.11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1.3.12 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严格按照工作票有关的规定执行,安全措施要可靠。

1.3.13 油泵房等部位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系统要按规定定期做消防试验。

1.4 制粉系统防火

1.4.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1.4.2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1.4.3 磨煤机出口温度不超过80℃ ,磨出口温度达到100℃时要通入消防蒸汽;消防蒸汽系统应随时备用。

1.4.4 正常停止制粉系统时,在关闭给煤机闸板后,通入给煤机和磨煤机消防蒸汽,在停止磨煤机运行后,停止给煤机消防蒸汽;磨煤机停运5分钟后停止磨煤机消防蒸汽,然后将磨、一次风管道彻底通风吹扫干净后,停止通风吹扫。

1.4.5 制粉系统正常停用时,要将原煤斗煤闸板关闭,将给煤机内存煤走空,磨煤机通风5-10分钟,吹扫要彻底,将磨内及一次风管内残存余粉吹净,防止磨及一次风管道内积粉自燃。

1.4.6 启磨前和停磨后,一定要及时清除磨煤机排渣箱内积渣,正常运行时磨煤机的排渣每班两次,防止渣室自燃。

1.4.7 如发生磨内爆炸时,应紧急停止磨煤机运行,严密关闭热风门,同时将热风隔绝门和一次风管隔绝门关闭。

1.5 防止氢冷机组及氢气系统爆炸着火

1.5.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1.5.2 严格控制制氢站电解槽氢气纯度99.7%以上、氢中氧含量小于0.5%,氢气湿度(露点温度不大于-25℃。发电机内氢气纯度不低于98%,氢气湿度(露点温度-25~0℃)

1.5.3 严格控制氢氧压力调整器水位不低于200mm、电解槽温度不高于80±5℃

1.5.4 每小时对氢气系统和发电机巡回检查一次,并执行定期试验制度;特别是制氢设备和氢罐及相关设备的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1.5.5 制氢现场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

1.5.6 制氢室内和周围10米以内严禁烟火,并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5.7 在氢站和氢气系统周围工作时,严禁使用明火作业,如必须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在明火作业地点所测空气含氢量应小于1%,经安监部门批准后才可进行明火作业,并定期检测明火作业地点所测空气含氢量应小于1%,并应有消防队员监护。

1.5.8 现场工作严禁踩踏氢管道及氢气设备,严禁将氢管道或氢冷设备,用于悬挂起吊,防止氢气管道及设备受外力突然爆破。

1.5.9 在氢系统(制氢站)工作着装、工具应符合<<安规>>要求。氢气系统、发电机补排氢操作必须使用铜制专用防爆扳手,且控制补排氢速度不易过快

1.5.10 在蓄电池室工作,应测量氢气浓度,应定期开启排风机,室内电气设备、照明设施应全部是防爆型的。

1.5.11 发电机氢冷系统、制氢系统和氢储罐进行气体置换时,必须严格执行气体含量的控制标准。

1.5.12 发电机大小修后进行发电机严密性试验。发电机严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发电机投入运行。

1.5.13 进入制氢站和汽机房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1.5.14 密封油系统差压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1.5.15 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1.6输煤皮带防火措施

1.6.1 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应按上煤期间要求,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

1.6.2 煤场存煤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隔离处理,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1.6.3 根据神华煤易自燃的特点,输煤皮带的检修更换必须采用阻燃皮带。

1.6.4 建立完善的输煤系统卫生清扫制度,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1.6.5 输煤系统进行动火工作时,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动火负责人和执行人必须在工作现场落实检修应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应把火种的扩散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6.1.1 动火部位在皮带落煤筒内及其附近时,动火前必须将皮带上粘煤清理干净或启动皮带将煤拉空,并且再向胶带上及落煤筒内冲水,然后方可进行动火工作;动火结束后必须进入下段皮带导料槽进行检查。

1.6.1.2 在电缆上及附近动火时,必须将电缆用石棉纸包好。

1.6.1.3 如果对动火部位下方状况不熟悉时,动火前必须用铁板或石棉纸将其覆盖,万一火星溅入,工作负责人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火种清除后方可收工。

1.6.1.4 动火工作结束后,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时,检修的工作负责人同运行当班人员共同到现场检查火种情况,双方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

1.7消防监测系统、灭火设施定期检查试验

1.7.1特殊消防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验,并取得“特殊消防系统检验合格报告(许可证)”。

1.7.2全公司特殊消防系统应每年委托专业资质队伍进行例行的检测。

1.7.3进行大修后的特殊消防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1.7.4系统改造需公司审批后报请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得到批文后才允许开工。竣工验收后,执行上述“1.7.3条款”程序



2.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发生,重点要求如下:

4.1 在公司锅监委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4.2 严格执行发电管理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和《压缩气瓶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按要求进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发现超标缺陷及时进行处理。

4.3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使用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申报注册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

4.4 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压力容器相关操作。

4.5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它构件。若必须在压力容器筒壁上开孔或修理,应先核算其结构强度,并参照制造厂工艺制定技术工艺措施,经公司锅监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实施。

4.6 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三级)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五级的容器应按报废处理。

4.7 严格执行各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运行人员应明确压力容器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4.8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必须经校验合格,并全部投入使用,核实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可靠满足排放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流量的要求。

4.9 经常检查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液位计主盘指示与就地指示相一致;启动过程中和正常运行时压力自动调节器和水位自动调节器应投入运行,并检查好用;压力高、水位高报警应可靠投入。

4.10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4.11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门应进行定期校验和排放试验,安全门在经检修或锅炉大修后应重新进行安全门压力整定试验,中、小修后应做安全门通汽试验,试验不合格禁止启动锅炉。安全门在校验合格有效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汽试验。

4.12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压力容器的保护装置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4.13 锅炉正常运行时,为防止误开启分离器后电动门及调整门造成点火扩容器超压,机组纯直流状态下,必须将NC061NC062NC354NC454关闭严密并将NC354NC454断电。

4.14 热态启动锅炉上水冷却过程中,NC354NC454打开后,NC061NC062开启操作要缓慢。时刻注意P—20内压力变化情况。NC378打开后,NC377调整要始终留有一定的裕量,必要时联系司机开启NC523向除氧器供汽。

4.15 热态启动时在B3前温度达260℃时应及时打开Д-3阀,投入过热器,在Д-3阀未打开前应注意控制总给水流量及炉膛热负荷不要增加过快,以防P—20超压。

4.16 机组滑停过程中关闭B3门时要注意B3前压力的变化情况,防止因Д-2及其后电动门不严造成P-20超压。Д-2阀打开操作时要缓慢,以防P-20内压力骤然升高,造成超压。

4.17 机组停运NC523关闭后,注意P-20内部压力,检查点火分离器介质排放门NC354、NC454是否严密,防止其泄漏造成点火扩容器超压。

4.18 经常检查疏水箱水位计正常,指示正确,排空管及溢流管应畅通无阻,疏水泵正常备用。

4.19 正常运行中值班员应定期检查疏水箱水位,遇到水位骤升时,应立即汇报主值班员检查系统是否泄漏。疏水箱水位应控制在溢流管水位以下,正常运行时严禁疏水箱溢流。

4.20 锅炉停炉后,热炉放水应在B3前压力下降至2.0Mpa以下时进行,且应事先通知炉零米值班员及化学值班员做好排水的准备工作。

4.21 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的要求。机组启动中进行除氧器汽源切换时,应按《汽轮机辅机运行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气源进入除氧器。事故情况下除氧器放水时,应立即通知炉零米值班员及化学值班员启动疏水泵进行排水。

4.22 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禁错装、错用,严禁在阳光下暴晒;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液氯钢瓶必须水平放置;放置液氯、液氨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场所的温度要符合要求,禁止用火烘烤气瓶;使用溶解乙炔气瓶时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气瓶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气瓶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4.23 制氢站内的压力调整器要性能可靠,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定期试验,在线氢中含氧检测仪表定期校验;对制氢系统及氢罐进行的检修要进行可靠的隔离,并严格执行气体浓度检测和工作票制度,使用工具符合相关要求。

4.24 氢罐应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重点进行壁厚测量,封头、筒体外观检查以及腐蚀鼓包检查,储氢罐的安全阀和压力表进行定期校验。

4.25 运行中加强检查,发现有氢气外漏现象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氢气系统阀门内漏缺陷也应及时消除。



3.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

9.1 防止汽轮机超速的措施

9.1.1 调节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在额定压力、温度下空负荷运行,甩负荷后机组转速控制在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之下(2970-3330r/min)。

9.1.2 各种超速保护均正常投入,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机组启动和运行。

9.1.3 机组重要运行表计,尤其是转速表显示不正确或失效,严禁机组启动。机组运行过程中,在无任何有效监视手段的情况下,必须停止运行。

9.1.4 抗燃油的油质定期进行化验,各滤油系统工作正常,保证油质合格,油质不合格不进行启动和运行。

9.1.5 在调节系统检修中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各项试验工作,确保调节系统工作正常。

9.1.6 正常停机时,严禁带负荷解列发电机,防止汽轮机超速。

9.1.7 运行中按规程要求每天后夜活动高、中、压主汽门、周一后夜活动中压调速汽门和每月7日活动抽汽逆止门,机组连续运行2000小时进行危急保安器注油试验和机组大小修后做危急保安器动飞锤注油试验和主汽门、调速汽门严密性试验、主机超速试验。

9.1.8 保证汽门的关闭时间小于0.3秒。

9.1.9 危急保安器飞锤的动作转速控制在109-110%范围之内。

9.1.10 危急保安器进行试验时,在满足试验条件的情况下下,主蒸汽和再热蒸汽的压力尽量取低值。

9.1.11 严格执行运行、检修操作规程,严防调节部套卡涩、汽门漏汽和保护拒动。

9.1.12 每周化验调速油含水量,每季度化验调速油中颗粒度和酸值。

9.2 防止汽轮机轴系断裂的措施

9.2.1 机组主、辅设备的保护装置必须正常投入,已有振动检测保护装置的机组,振动超限跳机保护应投入运行,机组正常运行瓦振、轴振应达到有关标准的优良范围,并注意监视变化趋势。

9.2.2 运行100kh以上的机组,每隔3-5年应对转子进行一次检查。运行超过15年,寿命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的转子,低压焊接转子,承担调峰起停频繁的转子,应适当缩短检查周期。

9.2.3 机组大修中,必须进行转子表面和中心孔探伤检查,对高温应力集中部位可进行金相和探伤检查,选取不影响转子安全的部位进行硬度试验。

9.2.4 不合格转子绝不能使用,已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投入运行的,有缺陷转子应进行技术评定,根据机组的具体情况,缺陷性质制定运行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9.2.5 机组大修中必须检查平衡块固定螺丝,风扇叶片固定螺丝,定子铁芯支架螺丝,各轴承和轴承座螺丝的紧固情况,保证各联轴器螺丝紧固和配合间隙完好,并有完善的放松措施。

9.2.6 机组大修中应检查隔板变形情况,最大变形量不得超轴向间隙的1/3。

9.2.7 防止发电机非同期并网。

9.2.8 建立机组试验档案,包括投产前的安装调试试验、大小修后的调整试验、常规试验和定期试验。

9.2.9 建立机组事故档案。无论大小事故均应建立档案,包括事故名称、性质、原因和防范措施。

9.2.10 建立转子技术档案。记录转子原始资料,包括制造厂提供的转子原始缺陷和材料特性;历次转子检修检查资料;机组主要运行数据、运行累计时间、主要运行方式、冷热态起停次数、起停过程中的汽温汽压负荷变化率、超温超压运行累计时间、主要事故情况的原因和处理。

二十五项反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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