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与大
发布时间:2019-03-16 15:36:49
发布时间:2019-03-16 15:36:49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与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洪府发[2017]39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与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府发〔201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与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2017年8月1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30日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与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健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和城镇职工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大病保险基金持续平稳运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9号)、《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15〕37号)、《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166号)、《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字〔2015〕34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与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全市统一规范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