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街道司法所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03-31 11:02:25

关于街道司法所工作的思考

一、司法所机构人员现状和主要管理办法

  司法所是区司法局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区司法局和街道党工委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但由于司法所驻在街道办,一切日常管理和工作任务安排全权按街道安排开展工作,工作上自主安排的机会少,为此,又形成“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二、当前基层司法所管理中凸显的几个问题

  通过近年的努力,司法所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管理方法和措施得到了加强,但从司法所实际运行的效果和发挥的作用来看,整体情况较好,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编缺员的情况依然存在。

  司法助理员属政法专项编制,按照司法部“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人员缺编缺员的问题相当突出,即使按每所最低2人的标准。虽然采取了有的司法所采取兼职司法助理员作为补充,也只是权宜之计,“兼职”二字决定了其性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于司法行政职能不强、体制不顺、待遇不高等因素,加上同公、检、法等其他政法部门相比,在政治待遇的落实上,工作经费的保障上具有明显的反差,大大挫伤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一旦有机会,就想离开司法助理员岗位,这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潜在人才危机。如果不从根本上去解决,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缺编缺员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从而就会制约和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缺钱缺物的情况依然突出。

在领导重视和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人民调解工作也实行了“个案补贴”,但司法所开展工作的经费却难以落实,司法所的各项经费保障与新形势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制约了司法所的整体发展。随着社区矫正、大调解等工作职能的强化,工作经费缺口将进一步增大。司法行政部门同公、检、法各部门一样,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政法部门。然而同其他政法部门相比,司法行政的经费却大打折扣,不可同日而语。由于司法行政的职能弱,没有什么收费职能,其工作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三)缺位缺权的情况依然严重。

司法行政部门在政法系统中位不高,权不重、职能弱,近几年来,在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维稳任务压力倍增,司法行政部门职能有所彰显,但“弱势群体”的问题依然存在。司法系统几乎没有什么决定权、审批权、强制力,而决定权、审批权、强制力代表着威信,威信则关系到该系统的社会地位。作为政法队伍,司法系统常常处于尴尬境地,司法助理员在执行任务中,遭围攻辱骂、遭挨打致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工作受到严重阻碍,“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司法助理员显得无奈、无力,很大程度影响了司法所职能发挥。

  三、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司法所管理的几点建议。

  街道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他们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是居民通向法治的重要桥梁,是送法到基层的通道,是普法依法治理的载体,是化解民间纠纷的调节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因此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必须要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职能不强、体制不顺、经费不足等问题。

  (一)落实待遇,增强队伍凝聚力。

  1、政治待遇要进一步落实。认真落实基层司法助理员职级待遇,激发司法助理员奋发向上的活力。

2、工作环境要进一步改善。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大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投入,力争司法所要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达标要求,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给街道司法助理员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实行片区联动,整合现有资源

现阶段司法所人员较少,街道司法所只有专职司法助理员1人,加上各项建设又在大规模推进,处于攻坚跨越的关键时期,各类矛盾纠纷纷繁复杂,各司法所单打独斗往往力不从心,矛盾纠纷不能得到有效化解。针对这一现实矛盾,整合资源成为司法所创新工作的必然要求,主要利于法制宣传、安帮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应对和调处群体性纠纷、疑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变“单兵作战”为“集中兵力”,保证社会稳定和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加强素质教育,提高队伍战斗力。

  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不在一朝一夕,而在长抓不懈。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助理员队伍。 大胆启用和培养年轻同志,敢挑重任。牢固树立“以有为争有位”的思想,坚定“大有作为”的理想信念,坚持在社会管理中“柔性”治理的定位,与公安派出所、法律事务所相互配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主动融入社区,服务居民,用工作成效彰显司法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才能让司法行政在新的时期有新的贡献,有新的亮点,以此提高自身在街道的工作威信和在群众中的认知度、公信度,并以此带动司法所的其他工作,自身也能体现人生价值,在基层锻炼成长,成就事业,为一个街道、一个区域的发展稳定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增加行政职能,树立队伍权威。

强化区级司法行政职能为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对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职能强化了,其凝聚力,向心力也自然有所增强,司法行政这支队伍必然相对稳定,既促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飞跃发展,又体现新时期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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