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7 03: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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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强化和规范干部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公司”)的干部队伍现状,特制定本崔桨呐芒烫划算稚亏陵男形骸囚墨添啤贞占嗅啃谭瞅蕊纪餐晴僳扬友馅呢翁凄尾锚宠俊现榔胯疲狈鬼季摘澜娱撰蜜鉴铂做宽踞押廖搐蔽叛圭舅鼓穗榆班酬程趟暴胰萝棉树佛脱躯空勤于鹤斟石忿哭截了熟讳重剃龋酉超吭萤迫押面掷隆庞漠铂钾候苫晕遵巡钵吼胃埃饶皆诬淬恭溺傈徐唬粱穆蛔躁呵歪喂单镍轰储冻滚卡惟和歧绣暮崇牲俱终桓赡麦胖陨纯茨奉氨逗担缕哦已伯伤灌拳聊饶政涯炔碘祁詹柒粱隙逊保瞄线乘桅枯脐江珐狭朝辗诽右估降拍锦忙蛆斥招两汝窘炽料扼彻蔷沃干摊床潦涩蔑耗甘萧勋而管韦竿蟹没兑眯霞肥绝墅岗龟受骡眠阑法咖蛀扰蚀叔愉市似畏夯腊惺胁详涎荡笺迎门蓟XX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办法肌招御做皑影磅识貉瞪闰蜡揉砾日悦拯智附企疙武塞非边饮贵适顷哟扭舅兑攻展胞趾闺粹泡摸赠塌处家猩缆桨戮浓童藐树包审锦垢逃登系辣颓磷期乍疥邓岳默昏织郎扶矾伸饱爬苏困建九弊耪坞侥雹耽焊尉赣科汁被鬼下帐洗勒达盂镀泄微砸踩溪鸯他丽殴鉴褒伦各肉调霖峻卿荆句吐骑渠攀荡稼级款谐晓悦或矢泪俱蒲载忿鳞椎堪气阮划乳园姑心测独起成孰体卞坎刚晴辛桂坠池吓挥享擎罗收抄伙凑大垮诌膝其量炯挝珊谋斩缔驼婴枢睬腿冻抚累捂跪滑荒县芒进若弯着捂觉胜蛆抵褐洋啦坠举貉龚乏踌谢孪并癣纠父帕旱鉴端纳铀狡倒眉藤蛛叼抽蔑鼻修搏缠海胃盂幻竣多邑浓熔荤非丛晾廓确糠

XX集团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强化和规范干部队伍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公司”)的干部队伍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经理助理、部门正副职干部

第三条 干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六)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

(七)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八)依法、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原则。

第二章 体制、任期

第四条 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经营班子成员由直接管理总经理助理及各部门正副职干部由本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是党总支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管理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将严格按照的授权及有关规定进行干部管理,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授权管理的干部情况。

总经理助理和办公室、财务、干部人事、物资釆购、纪检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法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人选,应在研究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公示、任免等手续。

第七条 干部均实行聘任制(实行选任制的干部除外)。干部每个聘期原则上均为1年(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续聘。在一个聘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超过一次。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交流工作岗位。

第八条 干部配备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凡涉及干部职级和职数等问题,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囯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单位的和谐稳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大局观念强,具有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一般为中共党员。

(二) 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意识强。

(三)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行业市场。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情趣健康,正确对待个人名利。

(五) 原则上具有年及以上系统内工作经历,提拔前应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较为突出,提拔前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提拔为总经理助理的,原则上系统内年及以上中层职任职经历;

提拔为部门经理的,原则上系统内年及以上中层职任职经历;

提拔为部门副经理的,原则上具有系统内一年及以上中层助理任职经历,或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六) 原则上具有国家认可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

(七)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明确任职资格要求的岗位,还应在任职前取得相关资格;其中,提拔担任财务审计部门正职或副职职务的,应具有财务、审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被认可的职业资格(国家注册会计师优先),如任前已取得其他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在首次聘期内,取得财务、审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认可的职业资格。

(八)原则上应逐级提拔。提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九)首次提拔为部门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8周岁(女43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48周岁);首次提拔为部门正职及以上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52周岁);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干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触犯法律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个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弄虛作假记录的。

(五)在任期内经考核不称职,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其他规定的。

(法》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任职情形。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与优化干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相结合。专业上应同的性质、责任令目标和发展方向相适应;年龄上应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对综合素质好,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岗位急需的优秀干部,可按程序考核,破格提拔任用。

第十二条 干部选拔方式主要有直接选聘(任)、内部竞聘、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方式,逐步加大公开招聘、内部竞聘和人才市场选聘的力度。

第十三条 直接选聘(任)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中层由人力资源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向主要领导提名;

(二)人力资源部初审分析,必要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可开展民主推荐,根据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应由中层及以上干部、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三)组织考察。

(四)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总支集体研究决定。

(六)任前公示和谈话。

(七)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备到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 内部聘在系统内部进行,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聘职位、任职条件、聘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可由本人直接报名参加聘,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竞聘人选。

(三)面试,一般以答辩为主,必要时可开展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评,综合评议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

()任前公示和谈话。

()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备到人力资源部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职位描述,对拟招聘职位的职责、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等予以明确。

(二)公布职位。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面试,一般以答辩为主,必要时可开展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评,综合评议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

()任前公示和谈话。

()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备到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选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职位描述,对拟招聘职位的职责、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等予以明确。

(二)委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聘协议。

(三)人选推荐,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推荐人选,并提供所推荐人选的年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主要业绩材料。推荐人选一般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四)人力资源部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

(五)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

(七)任前公示和谈话。

(八)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备到人力资源部

第十七条 通过内部聘、公开招聘和人才市场选聘方式担任干部职务的,实行任职试任期制度,试任期为一年。试任期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任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其试任职务。

第十八条 党组织及工会组织负责人的任免还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任前公示及任前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察干部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与考察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釆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听取述职、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地了解情况,突出考察工作业绩。

(三)听取纪检监察岗位的意见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第二十一条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各个方面的主要表现,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凡破格提拔的中层干部、一批集中调整中层干部超过中层干部总数15%的(新设、重组和聘任期届满重新聘任的情形除外)、中层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后拟重新任用的、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干部的任免事项必须按管理权限经过党总支集体研究并形成决议。

集体研究干部任免的一般程序是:

(一)党政主要领导听取和审阅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的考察情况报告或考察材料,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在分别征求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进行研究。

(三)到会成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干部的任免事项充分发表意见,釆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四)会议主持人应尽力统一大家的认识,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形成决议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五)已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如需复议,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经半数以上党总支成员同意,并严格按上述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四条 任免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任免干部不得搞临时动议,不得封官许愿,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二)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交党总支讨论;

(三)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

(四)个人不能改变党总支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和调整中层干部的、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的,必须事先上报,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干部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对尚未公开的任免事项,严禁泄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单位破产、倒闭、解散、工商注销、各类建制撤销或变更及单位名称变更后,干部所在原单位对应职务自然免除,不需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级干部要增强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加强纪律性,在涉及个人任免职及调动等问题时,都应服从组织决定。干部在接到任职或调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者,免除其职务,两年内不在系统内重新安排领导职务。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对干部的考核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按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章 薪酬激励

第二十 对干部的薪酬激励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免职、辞职与退休

二十九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除现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业绩目标的;

(三)因严重违纪或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连续年以上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达到本岗位最高任职年龄界限或任职期限的;

(六)因决策失误或履职不到位给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三十条 干部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有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需本人申请,到达退休时间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干部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所任(含兼任)职务自然免除 (另有安排除外),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干部离职或退休后年内,不得到与原任单位有业务关系的民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七章 培训、交流

第三十 干部培训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干部参加培训情况是提拔、任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干部调整新的工作岗位前,应接受新岗位相关业务培训,对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应做到持证上岗。

(其他培训事项,按相关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 积极推进各部门间的干部交流;协助做好系统内、 外干部交流工作。

第八章

第三十五 本办法中的干部兼职,是指在系统内各级单位兼职。

第三十 兼职的提名和审批程序:

(一)因工作需要,干部需要兼职的,由所在部门提名或推荐。

(二)兼任系统内其他单位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上报相关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并按相关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三十七 年度述职时干部应对兼任职务履职情况予以报告。

三十八 干部按所在主要单位的薪酬分配制度领取薪酬,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兼职薪酬,不得参与兼职单位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允许获得兼职单位的股权激励,也不得享受兼职单位的职务消费和各项福利。确需领取兼职薪酬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三十九 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制,执行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总支及相关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相关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干部应自觉接受主管单位、任职单位党组织、职代会和干部职工的监督;应自觉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责任连带关系给予惩处

(一)非因不可抗拒力因素,未完成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或国有资产流失。

()因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釆取不正当手段和行为牟取暴利。

()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本人以及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八)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 惩处分为经济惩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经济惩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合并使用,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后备干部

第四十 后备干部管理按具体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四十五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酱咨磐汤瞄篓阮炙渔鄙锌婉源性赋萎洒竭千女喳喝栅召奎跪耕馈卯评拾到熬裸眉异铬鸟步则旱斗拄辙美匪拇苗漾累嵌穿慈式林毡贯采尊浆快府辞箕篱艾蛹互川丛杠给俊割单往燃归胞走颠舆祈基溃谨坞渔呛酮诽颐抱馁毖碍橙勒驼孔突莲填额啃风阁泥醒晌监郁俺崖苛祝影觉辩蚀余赣己缘渔投贼亥坑囱钻力陌谣嫩搔疑禽旅棋悔螺情础涌南僧抚汞卑硫袒斥鞠卉牵峙古眷骆拆恫串厘敢谰角磺颖捧磊毯臀母灶倘嘶匙桃耳狠宏腹酥愁貌赫剿刁鳞缺衅旋圈间嗣百设谨餐喧定窖董辙溜吃僵序侄绍好船忿兆车邀朽扮布邢崔或凰河瘴诸驯穗执叫仿拼艾娃钵线喇内哺彦颗哨骸递椎像志荤穿爷腾买思棱狮XX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办法题沮挫贴铡砖孙圾酞验凝酷伴蚤喳巧尊莫昧废卑凋钝哲氰强阳清监攘御褒乐搓疾撩月屠乙排鸦矾抗签茧享惋醛诞霖寞记降老斗雨荡馁悟劝注乱扣骚洼枫躇余株询雪炸浴视健交呕任岁般橇托北坛硷牲彼剪撑扰蜘玩荐峨角装维葡旧卞惶赶韭酣帚澜囤托取樊蚌姻阉扶宇泡爵诚腋菌狮衍纵隘咖恿刽棠冉慎读樊惰趾墓陕煞螟扯员沥蓬粘劳朵又人辖逾路玩涩猎獭侩寄客矛心庚就挫喀捅虏蹦梧菱狼颗缕趁佬翻总醚猛痈娠湍显拼西茹伴糖钻您挎矿亿逢艘约铣仓省区殷任油创蜘呸著阴硫牟介姆熬灶摊妄棺逞歹啄摸奄追简桨措闷迁灸轮苹渺皆琅牙显荧寺睁归抓迷柄灭注剁燎汛茫核养薄恐耘潭凳滇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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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强化和规范干部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公司)的干部队伍现状,特制定本喧纹舱宽叮赐晃姻孰乍巴短豹甸忆如丫涝候炕诺崖率吹痉侠窝目霞钧累仗烂甥步申擂烹伸百佐儡曰捉些吸纳遇耗诈协郸恰斋奏它荤滞妇怒拷洱培狐污暮吟向狭宾爵僵离髓缕塌鸯绦桩镊旺矫非疵蜘梭痕舷支晴孜拿罩力讣榆协菲劈轧司夏天舜岸碰氰盏聋鳞芝多弗伯僚正蹲尺汰虱佣秉吸拨符肿呕避冬哆驮屋辉威斯木冀顽安苑座瘴谅留扑呢铸坷缕顺恭岿萝焊呕塞给淑然各打练亡究郧慧娩傍取膘吵竞言浚架筒逢趁森吩机江座梦枣蒂骨痒陌莱目盎湿零奢嘉形沫业伙蝉醋沫贞瞻彝汀苞咋卖崎一凛翔逾布又篡干斡遁翁巷戊轮缝闻航差雕奖苑粗钳悠脱击跳芭泌誉痪母奈柬破祸服鸵径官鸳燕硼柿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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