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实用word文档(8页)
发布时间:2018-11-19 16: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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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中组部要求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 第二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 第三篇:老干部政治待遇
∙ 第四篇: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
∙ 第五篇:老干部政治待遇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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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近日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老干部工作。 中组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坚持定期通报情况、走访慰问、联系老干部等制度,工作中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了解本地本部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作用,继续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建设,努力探索老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继续认真贯彻中办、国办有关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统筹的覆盖面,进一步规范统筹项目,切实解决离休费拖欠问题。要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采取特殊办法,抓紧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认真解决医药费拖欠问题。要抓紧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 中组部强调,春节即将来临,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坚持对离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老同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的主要政策规定
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
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 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按照南明区委常委会六届[201X]80号会议纪要执行。
5、对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6、高龄补贴: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7、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其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8、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9、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10、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11、实行健康休养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离休干部身体状况,组织老干部进行健康休养或对因病、因年事已高不便外出健康休养的老干部发给健康休养补贴费。
12、丧葬、抚恤:其标准为:离休干部201X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其他费用:直系亲属到死者单位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酌
情给予补助;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工作人员无经济能力办理丧事的,经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在600元以内给予补助。此外,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除按规定发给当月工资、丧葬费、抚恤费等经费外,可再发放下一个月的工资(包括各项福利补贴)。抚恤费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