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政府项目拨款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8-07-01 14:28:30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项目拨款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收到的政府项目拨款,按以下二种情况处理:

1、与收益相关(项目预算中没有涉及购置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1)不需验收的,收款时直接贷记“营业外收入”,

2)需验收的,验收前贷记“递延收益”,验收后转“营业外收入”;

2、与资产相关(项目预算中有涉及购置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1)收款时,贷记“递延收益”;

2)购置资产时同普通业务处理;

3)计提折旧:借:“研发支出”,贷:“累计折旧”;

4)同时按折旧年限,分期确认收益(不管项目是否验收,自计提折旧之日起至资产处置前),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5)资产处置前,将剩余收益全部转为“营业外收入”。

3、关于“递延收益”科目:按科研项目(政府项目)进行核算。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区分一年内到期和长期,分别列示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二个项目(需手工分类)。

4、关于原会计制度“专项应付款”科目

在新准则下,该科目仅用于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项目拨款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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