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04 15:32:01


建设部令第137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137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8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4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〇〇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根据20169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令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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