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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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收费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02.24 【实施日期】2016.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经宁夏律师协会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20151216日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宁夏律师协会 2016224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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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经宁夏律师协会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意见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用收取工作。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交纳方式。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所涉收费标准作为全区律师业务活动收费的参照性标准。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可以制定本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自治区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2 / 4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需要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七)案件标的;
(八)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 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3 / 4





第十一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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