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20-11-06 11:18:51

天津市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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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011日起,天津市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自谋职业人员和享受补贴比例为50%的灵活就业人员,月补贴额由214.59元提高到246.88;享受补贴比例为75%的灵活就业人员,月补贴额由321.89元提高到370.31元。一、交过失业险即可申请补贴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原就业转失业,实现自谋职业(200871日后办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期】2011(000)002

【总页数】1

【关键词】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补贴额;补贴比例;保险管理;年满;缴费年限;户籍所在地;职业人

201011日起,天津市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自谋职业人员和享受补贴比例为50%的灵活就业人员,月补贴额由214.59元提高到246.88;享受补贴比例为75%的灵活就业人员,月补贴额由321.89元提高到370.31元。

一、交过失业险即可申请补贴

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原就业转失业,实现自谋职业(200871日后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即曾经参加过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在单位工作期间交纳过失业保险的人员,均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为进一步减轻缴费人员负担,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只需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其余50%75%)由政府直接补贴。

二、享受失业保险金需具备的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金需满足4个条件,即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失业时,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申报。对符合申领资格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交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天津市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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