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
发布时间:2019-03-13 03: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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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厦地税政二[2000]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2.23
【实施日期】2000.02.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2000]3号 2000年2月23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0号:见地税公告2000年第二期)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具体审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