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2017)

发布时间:2019-03-11 04:14:5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2017)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函[2017]141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7

【实施日期】201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穗府办函〔2017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含境外土地资产。

(三)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使土地国有权益发生变化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

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规范管理

(一)国资监管机构建立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控,并通过统筹管理,提升企业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

(二)市属企业在土地资产处置工作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需要报告的,应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包括市国资委、财政局、文资办等,下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三)市属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土地资产处置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按照第三条第(二)项的要求进行报告。

(四)企业应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及土地资产管理台账,理顺土地资产权属关系,规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市属企业应于每年1231日前将企业当年所有的土地资产情况,包括土地资产年初、年末存量情况,本年度处置的土地资产情况,按照第三条第(二)项的要求进行报告。

四、决策程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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