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和开具发票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7-04-13 11:26:26

接收和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一、 购货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等各项目信息全部填写齐全、无误名称必须填写全称;

二、 发票专用章:发票在备注栏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盖其他印章,否则发票作废;发票专用章上的企业名称和销货方名称一致,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要与发票上开具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一致;

发票专用章只能加盖税务部门备案的发票专用章,如果发票上有其他章,如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都属于无效发票,要退回重开;或者盖章错误补盖发票专用章的,也属于无效发票,退回重开。

税务部门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由销售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通发票必须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地税部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加盖地税部门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 发票内容据实填写。与实际业务相符,不得开具虚假发票;发票内容如果是服务费等不能确定数量和单价的,数量可以写1,单位写批次等单价不含税额;

如果购买商品,发票内容填写的是一批或者详见清单等,必须要有销售清单,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一式两联分别与发票联和抵扣联匹配,必须由开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销售清单可以不用销售系统开具。

四、 不得跨地区开票。开票地和发票监制章所属地必须一致,与发票代码前四位所代表的行政区域一致。

五、 发票必须一次性机打完成,不得填写不全或者填写不清楚,不得涂改。

六、 发票版本是在用版本,不得接收国税总局已发布作废的版本。

七、 发票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三栏必须填写完整,且复核人不能与和开票人为同一人,开票人不能为管理员。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可以只有开票人,其他两栏空白。

八、 不动产租赁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出租不动产的坐落地。

接收和开具发票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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