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11-02-26 0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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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营运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营运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1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营运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5号)及国家个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依法律法规,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监管监察,加强有效执法监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 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 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
从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省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 全省性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国务院确定的8项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 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 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 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 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体工作内容分解情况见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
(二) 区域性专项行动。
四、 工作方法和步骤。
1、 政府统筹,企业自查。
2、 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3、 样国定标准,加强督促检查。
五、 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落实《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在专项行动中着力强化“四个加强,四个坚决”。
2、 突出重点,严厉打击。
3、 标本兼治,注重实效。
4、 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责任落实。
5、 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6、 加强信息报送,推进信息通报。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营运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
行业领域:道路交通
一、非法违法行为的只要表现形式:
1. 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运输、维修作业,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从事维修的:
2. 驾驶人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
3. 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凌晨6时行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4. 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驾驶员故意遮挡、损坏GPS终端的;
5. 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货箱违法载人的;
6. 非法生产、拼装车辆(船舶)上路行驶(航运)的;
7. 瞒报、迟报、漏报是事故的。
二、打击措施及要求:
(一)1、各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
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
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
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
(二)1、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
2、充分利用GPS监控数控,严查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公路行为;
3、对不按规定安装GPS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4、不依法报告事故的,从重处理;
5、要加强重点客运站周边、旅客集散地的监督和检查,杜绝非法组客、售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三、责任单位:
各生产营运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委。
四、协作单位:
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建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治理本单位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2、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 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 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 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 其他有关事项。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逐条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并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失眠报告。书面报告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只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生产原因;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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