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18 10:23:10

2020反洗钱最新案例分析

20169月至20175月,被告人马进、马佳杰先后在上海市浦 东新区川沙新镇、惠南镇、周浦镇、上海市嘉定区租赁办公点,以投 资黄金、石油为名,销售虚假的"日日赢"系列理财产品,允诺高额 回报,并通过口口相传、门店介绍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款。

20173月,被告人张根妹、马六国将本人浦发银行、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等八家银行共计14个银行卡账户提供给被告人马进使用,至 20174月,马进陆续转入上述银行卡的集资诈骗所得共计 10,600,000元。期间,被告人张根妹、马六国按照马进的要求陆续 取现总计约10,600,000元,并按照马进的要求藏匿上述赃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根妹、马六国明知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仍通过提供资金账户、 取现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2018 12月被告人张根妹最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被告人马六国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

寄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 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 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 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 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 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夕卜,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因此,构成洗钱罪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明知是上述七类 上游犯罪的赃款、赃物或其收益;(2 )行为人有〃洗钱"的主观故意;

(3)行为人实施了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在 情节要求上,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数额或后果情节设置入罪门槛, 只要行为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其业已构成洗钱罪。

案例二:广西梧州岑某桂涉黑洗钱案

2012年口月13日广西梧州公安局对岑某桂等63人以涉嫌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梧州市公 安局请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从资金交易方面协助认定犯罪 性质。

经查,自2010年开始”以岑某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 场、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非法收益。岑某意 为了将其非法所得合法化,有意识地将其非法收益交由其弟岑某桂统 —管理,岑某桂明知为岑某意保管的财产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 罪所得,仍然以其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试 图通过投资砖厂、林木、松脂等生意将黑社会违法犯罪所得合法化。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岑某桂清洗违法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608.84万 丿Lo

201410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隸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岑某桂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寄语:本案以岑某意为首的某公司组织结构较为紧密,组织成员人数 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层级清晰明确、组织体系各自分工、 规约纪律约束严格,成员以组织名义和实际依托组织通过暴力、胁迫 等手段有组织地持续实施的一系列非法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等罪的有关规定, 通过实施非法活动攫取的巨额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和 发展,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认定 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岑某桂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 为其掩饰、隐瞒,构成洗钱罪。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洗钱等行为, 对特定行业具有极强的破坏力,依法应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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