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5 06:05:05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农村推行三资代理服务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一、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行政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规章制度。2、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3、指导、监督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资源使用管理。4、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监督 。二、当资产资源发生变动时,报账员要及时向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照规定填报集体资产统计表,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立资产、资源台账,随时掌握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新建开发项目和原有资产的承建,租赁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等,应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农村三资代理中心审批备案,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指导村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挥霍浪费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四、责任追究制度1、故意对集体资产、资源瞒报、少报、漏报或故意对集体资产、资源压级、压价,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2、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产、资源,由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caLHST3、擅自变更、终止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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