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森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6-28

发布时间:2011-08-14 21:21:0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 LAW OFFICES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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