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0-02-18 01:32:17

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 (1)成立,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行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 不成立,要求合理。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里的相符是指单据表面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无关。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用证结算无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8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 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 “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 60天后才能收汇,且 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6、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7、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为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 3 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飞日期为 3 17日。出口单位于 3 23 日持空运单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遭拒付。问这是为什么?

8、我向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 8 15 日。但 8 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 9 15 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于 9 10 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

9、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10、.有一份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规定数量为 6000吨,1 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 1000 。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 1 3月份,每月装运 1000 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订 4 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 5 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 5 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11、某银行以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12、中方某外贸企业某国A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因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13、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2。到628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2通知出口公司。710,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14、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合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五天后议付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通关的证据。试问:议付行是否可以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

15、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16、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人在2004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本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17、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 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 “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此案。

18、我向埃及出品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按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

19、我某公司通过香港商人与法国巴黎某公司凭牌名成交一批商品,合同由巴黎某公司签字,港商要求我方寄样品至香港及巴黎各一份,此后接到外商开来信用证内有这样条款:买方巴黎总公司认可样品的电抄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经办人员未提出异议,货物装运出去,仅凭该香港分公司样品认可电抄送银行议付,遭开证行拒付。问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20、我某公司收到由巴基斯坦哈比银行开来信用证最大金额为 24680美元,货物允许分批装运,某公司分三批装出,在最后一批出口时,信用证余额只有 6428 美元,公司送银行议付发发票金额为6431 94美元,超过3 94美元,议付行不同意,公司经办人员以客户资信较好为理由,区区微数不会计较,请银行寄单,结果遭开证行拒付。我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21、我国 A 公司向巴基斯坦 B 公司以 CIF 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 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 1981 1 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 UCP500》办理A 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2、天津 M 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 G ,价格条件为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 D /P 见票 30 天付款,M 出口公司同意 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 G 商收取货款。5 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 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 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 M 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说明理由。

M 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理由是: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受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 G 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因此而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 (汇丰银行)负责. 信托收据是将货物抵押给银行的确认书,在约定的一段期限后,客户收回货款,归还银行垫款. 一般是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出具的,用以证明银行对有关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确认书.在承兑汇票到支付货款期间(根据合同规定可能是30,60,90或更长时间的远期汇票)买方如希望提前拿到货物单据,往往会通过银行开出T/R并交与代收行换出货物单据,办理相应手续后再提货,等远期汇票到期再付款. 这种作法有两种形式:一为进口商进口国代收行借单,另一为出口商授权代收行借单.不管哪种对卖方均有风险,尤其是后者,到时如买方不付款,责任完全在卖方自己.前者卖方还可擅自借单为由向进口国代收行追索.

23、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 A 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 D /P)、见票后 45 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 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 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 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向 A 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24、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

25、某公司自德国进口一批化学品,所开出的信用证中规定以青岛为目的港,但由开证行转来的单据中发现下列各点:#装箱单不是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发的,而是由包装公司签发的;$集装箱提单指示的目的港是大连港不是青岛或青岛附近的集装箱堆积场;'发票和装箱单在一起;(提单上的被通知人不正确;)提单上的重量大于集装箱单上的重量。请问:进口商欲以以上各点拒付有无道理?

26、我一公司接到客户发来的订单上规定交货期为 2001 8月,不久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2001.”我方乃于 9 10日装船并顺利结汇。约过了一个月,客户却来函要求因迟装船的索赔,称索赔费应按国际惯例每逾期一天,罚款千分之一,因迟装船 10天,所以应赔款百分之一。问:我方为什么能顺利结汇?客户的这种索赔有无道理?我公司是否应赔偿?

27、即期信用证押汇 4个月,确知客户已提货,但押汇行称未收到国外的付款。问:押汇行能否向受益人追索?

28、木制品贸易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一批精美木制工艺品,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为 4 月份,交单期为 5 10 日前,信用证的有效期为 5 25 日。该木制品公司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向工厂下订单,准备出口货物。但由于产品制作过程需要的时间较长,该公司的货物于 4 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经与轮船公司联系装运后,该公司取得 4 29 日签发的提单。我方制作好单据于 5 9 日交单时,恰逢 5 9 日、10 日为银行非营业日。问:该公司可否按 UCP500》的规定,凭 4 29 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回货款?为什么?

29、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冷冻加吉鱼,7 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该通知中表明了信用证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几个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食品进出口公司收到了信用证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 7 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将加吉鱼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银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量不符。问: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30、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轻纺制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信用证到期地点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31、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 1000 公吨,每公吨USD 65 CIF Hamburg,国外卖方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 USD 65000,有效期为 7 31 日。证内注明按 UCP500》办理。外贸公司于 7 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 7 4日。试问:(1)外贸公司最迟应于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2)本批货物最多和最少能交多少吨?为什么?

32、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以 CIF 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 2000 12 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 2000 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 11 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 L/C 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 12 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问:(1)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33、我某出口公司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来证规定 9 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 9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迟迟未到,致使结汇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了进口商改按 D /P T/R 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找出我公司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34、我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 2001 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则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 “M ACH IN ERY AND M ILL W ORKSM 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 “M OTORS”。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35、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D 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证内注明按《UCP500》办理。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试问:外贸公司最迟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本批货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

@ 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理由:按《UCP500》规定,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如信用证未规定该期限,银行有权拒收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本批货物最多应交1000公吨,最少交950公吨。理由:根据《UCP500》规定,如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货物数量可有5%的增减幅度。据此,本案可少交5%,即交950公吨,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

36、我某出口企业以CIF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996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1997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我方要求不合理。理由: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理由:中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对此,中方不负责任,可以免责

37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3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 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对。因为: 按UCP500规定:"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通知该修改的银行止,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本案例中的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我方按原证条款投保、发货、交单,开证银行理应付款。

 

38、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无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无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 ① 这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凡属除外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CIF合同属象征性交货性质的合同,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卖方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买卖合同,买方即应付款,所实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凭货抵目的港后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既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卖方理应负责赔偿

39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结论: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理由: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而且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亦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

40、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韩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韩国开证行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单据上货物名称使用了货物简称,因而拒绝支付货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

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结论:开证行无权拒付货款。理由:根据《UCP5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它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有抵触。我方在提交的提单上货物的名称使用的是货物的简称,与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不会有抵触。因此,开证行不应拒付货款。

7、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500》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港。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港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果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何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结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理由:(1)根据《UC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及/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2)本案中我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

8、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结论:A公司不能结汇。理由: 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展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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