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9 11:28:30
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84号2001年03月23日10:39: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规范保健食品审批,现印发《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3、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
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6、益生菌菌种检定单位名单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
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工作,确保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毒无害,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第三条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由卫生部公布。
使用名单之外的真菌菌种研制、开发和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先向卫生部申请菌种审查,并提供菌种食用的国内外安全性资料。卫生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决定是否将该真菌菌种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
第四条卫生部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检定单位进行认定,菌种检定单位的名单由卫生部公布。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检定工作应在卫生部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第二章评审规定
第五条申报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种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文。
2、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3、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4、经卫生部认定的检定机构出具的菌种检定报告。
5、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有可能产生抗菌素或真菌毒素的菌种还应包括有关抗菌素和真菌毒素的检测报告。
6、菌种的保藏方法、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
7、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