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0 18:44:57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案件与林业司法

【发文字号】林安发[2013]206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3.12.0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安发〔2013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推荐